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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和解历程》

(2007-08-03 01:12:36)
标签:

证券/理财

东方电子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和解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东方电子案和解历程

7月27日下午,我从上海飞往青岛,这次去是因为接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即在7月28日上午由法院主持下进行东方电子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的集中调解。

在飞机上,我有读书的习惯,这次读的书是美国记者托马斯·弗里德曼著的《世界是平的》(The World Is Flat),是一本全方位叙述在全球化与信息时代条件下使世界变得平坦及其发展趋势的力作,读着这书,使我联想到东方电子案,说信息化使世界变得平坦了,在证券市场中又何尝不是呢?没有信息披露就没有广大投资者参与的证券交易,而虚假的信息披露又使广大投资者因此受害,而法律制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又使广大受害的投资者得到了获赔的机会,而该案的集中调解若从另一个角度看,倒是体现了对所有起诉的原告投资者的一种信息平等。记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在大学求学时,曾经风靡过阿尔温·托夫勒著的《第三次浪潮》,该书曾对当时的社会观念产生过重要影响,我想,今天的《世界是平的》应该也是,它是一本新的“《第三次浪潮》”。

(一)和解的曲折进程

东方电子案是中国目前所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起诉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审理时间最长、涉及原告投资者范围最广、参与的原告代理律师最多的一起跨地域的、全国性的共同诉讼侵权纠纷案件,从2003年2月8日我代理曹小妹等七人在青岛中院立案以来,截止诉讼时效到期后的2005年底统计,青岛中院共立案2716件,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原告(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案总标的4.4242亿元,该案审理期已经达到四年半,故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起于2001年间,由于东方电子公司原负责人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因编制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山东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而东方电子公司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故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新闻媒体被揭露出来,全国各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由此纷纷委托律师起诉了东方电子等。

诉讼时效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正式展开了谈判,从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间,我代表所在代理的全体原告投资者,同东方电子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分别在北京、上海、济南、青岛和烟台谈判过十多次,我曾建议过股改与民事赔偿案件和解联动解决。2006年8月,东方电子公布股改方案,其中,明确表达下述含义:烟台市国资委同意其下属的东方电子集团(东方电子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承诺,东方电子集团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00股东方电子股份为东方电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适格原告认定、赔付率等问题上的分歧及其他原因,双方的谈判没有取得成功。

2004年8月24日,青岛中院曾安排东方电子案第一次开庭。2006年10月、12月,青岛中院对东方电子案组织较大规模开庭,涉及298名原告的案件,其中部分为我所代理的原告投资者起诉的案件,除了个案的具体问题外,原被告双方在下述十一个问题上展开争论:本案中被告是否可以被认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案中有哪些责任主体?责任范围有多大?谁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受益人?谁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受害者?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是否要剔除系统风险因素?是否要考虑操纵股价因素与内幕交易因素?如何计算投资损失?东方电子炒股收益能否归其所有?是否应当以法院调取的证券交易所电子数据为准?等。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多次举行调解会谈。

2007年5月,烟台市国资委调整了东方电子集团领导班子,由杨恒坤先生出任东方电子集团董事长与总经理,至此,东方电子案的解决才发生了根本变化。7月间,在青岛中院召集下,双方又展开了和解的意向性谈判,此刻,青岛中院已将适格原告认定标准加以了明确,才使和解进程得以推进。

7月28日上午九时半,在青岛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阎春光法官主持下,召开了由代理律师为主参加的东方电子案集中调解会议,民三庭庭长牟乃桂法官作了专题报告,她全面介绍了青岛中院受理与审理东方电子案的主要工作,提出东方电子案解决的原则是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且宣布了调解方案内容。然后,邀请东方电子集团杨恒坤董事长发言,杨董事长首先对维权表示敬意,并表示和解对东方电子的发展也是机遇,有利于公司甩开包袱、二次创业,并指出东方电子今后发展的前景很好,由于国家加大了投资电网的力度,东方电子作为专业生产电网配套设施的龙头企业将有利于获得更多合同,同时,也有助于引进外资等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并进一步发挥占公司员工80%的高学历人才的积极性。

接着,在法院主持下,与会的原告代理律师分两组展开讨论。十一时半左右,与会的六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同东方电子签订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对和解方案,与会的原告律师无一人反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而此次签约所代表了起诉原告人数及涉及起诉标的等具体情况,只有等东方电子或法院方面以后的公告才可知晓,但我相信,随着东方电子案和解案消息的公开,愿意和解的原告人数一定还会增加。

比较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和解,东方电子案的和解将会更成功。在银广夏案中,起诉原告共836名,起诉金额17431.68万元,在为期一个月和解中,银广夏与332名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另有1人撤诉),和解的起诉金额为10266.52万元,占总起诉金额的58.895%,其余503人执意要求法院判决,最后以同和解相同的结局走完了一审与二审全过程,涉及起诉金额为7165.16万元。从实际效果来看,东方电子案和解与银广夏案和解都是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但银广夏案和解于熊市,原告获得股票时却进入牛市,故和解中发生的赔付率打折引起的亏欠都被牛气冲走,而对东方电子案,可以相信,将和解于牛市,限售股解禁还在牛市,或许在熊市的环境下尚可捂一捂,但在牛市的环境下则应该早些获得股票并变现更好,所谓的“以时间换空间”。而以股抵债方式,将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减少和财务支出不增加,是一个有利于股价提升的利好。

7月30日,东方电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初步公布了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进展情况,表示“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尽可能减少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申了控股股东将在股改中的承诺,“以其合法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向适格原告履行责任”,另外,宣布东方电子股票从2007年7月30日起停牌两周。

东方电子案的全面和解,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巨大法律威力,必将成为今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解决的参照性经典范例,而如此大范围的全面和解与投资者维权获得成功,在中国维权上也是是少有的,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将对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侵权部分)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产生重要影响。

 

(二)和解方案主要内容

7月28日在青岛法院所签订的《调解协议》是框架性的,具体的每个案件还需经过今后的开庭质证程序,每个投资者具体的赔付金额最后将通过《分调解协议》落实,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再由上市公司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的非交易过户,将相应的股份划入有关投资者股票账户,并择期予以公开流通。

在这些股份入账到可流通的期间(预计这一期间不会长),原告投资者可以到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到这些处于限售状态的应得股份入账情况,或者直接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查询。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达成调解的,东方电子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若因相关部门原因,时间顺延)。

而根据东方电子股改革方案的规定,2007年10月13日,控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5%在满一年禁售期后解禁,第一批限售股4800万股可上市流通,换言之,获得股票的原告有可能在10月13日之后获得流通权并出售股份。

按照框架性的《调解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为依法为法院确认的适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所谓适格原告,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东方电子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东方电子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起诉原告。据了解,在东方电子案中,不适格的起诉原告数量极小。

而赔偿范围为在青岛中院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并不像某些媒体所称那样,东方电子案是超过100%的赔付率,据了解,原告起诉金额中的系统风险扣除比率平均将不超过25%,但由于各原告实际买卖时间不同,扣除比率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将由法院最后认定。换言之,原告的赔付额只是在扣除系统风险后的100%赔付。

青岛中院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7月14日,即97年中报披露时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1年10月12日,即中央电视台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节目之日,而虚假陈述基准日2001年12月18日,该日东方电子股票成交量达到可流通股数的100%。青岛中院目前已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了全部原告的交易记录,制作出相应的软件,根据设定的标准计算出各原告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由于计算损失的会计方法是移动加权平均法,故与投资者一般的计算结果会略有出入。

这次赔付是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的,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青岛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该计股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东方电子股价的长期趋势、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国有股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谈判、磋商、妥协产生的结果。在东方电子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7月27日,其收盘价为每股6.61元。

从上述和解内容可以看到,如有原告执意要求判决的话,调解和判决的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但要求判决者获得股票并流通的时间,将远远慢于和解者,如果今后股价上涨,在调解时获得股票数额将会比现在要少,若股价下跌,将以每股6.39元计,将与现在持平,但获得股票的时间已经晚了很多。

凡参与和解的适格原告的诉讼费由东方电子承担或由东方电子集团代为承担。而不适格原告的诉讼费也在撤诉基础上安排退费。

另外,原告投资者与代理律师之间约定代理费以风险代理方式向原告收取的,律师可以要求以股票方式支付并直接划入指定的股票账户,但价格亦为每股6.39元。

 

 

附:东方电子2007.7.30《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

http://disclosure.szse.cn/m/finalpage/2007-07-30/30288464.PDF

 

 

启事

鉴于东方电子案中,委托本所代理起诉的部分委托人,在诉讼期间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址已发生变化,故见本启事后请直接致电021—61204525。特此启事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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