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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报刊上看到,暂停两个月的新开放式基金的发行重显绿灯,中国证监会近日批准了建信基金等五只新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同时还有消息说,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发行也可能在近期启动。应该说,这是一个从整体上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举措。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市场的早期,发行的都是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初期分红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到2003年以后,这种分红却变成了少数封闭式基金的事情,变成了封闭式基金投资者的奢望,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后,许多封闭式基金投资者便要求转换基金类型,实施“封转开”,目的也居于此,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的争议和维权纠纷,这一情况直到2006年才会有所改变,那年,有了几家规模较小的封闭式基金转换成开放式,从而完成了中国“封转开”第一单。
近几年,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市场发行的都是开放式基金,发行规模也越来越大,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积极进行分红(最高的多达每年十二次),因此,开放式基金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其对证券市场牛市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引发了副作用即开放式基金赎回率很高,特别在牛市出现短暂下跌时,更对赎回行为推波助澜,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只得不断地发行新基金以保证市场资金的存留,有时候,这种情况也会影响股市的不稳定,也会在整体上、本质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基于此,监管部门同时实施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利用两种基金的各自优势,扬长避短,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形成政策平衡,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整体利益,这是一个很积极、很必要的决策。
我曾经为几次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要求“封转开”提供过维权法律服务,客观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维权过程中,我发现,封闭式基金投资者实际上要求的是正常的分红、合理的折价率,出现“封转开”要求多半是由于分红和折价率不正常,且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太大造成的。如果上述这些因素都被弱化,或被监管部门处于政策监管中,那么,创新型的封闭式基金是应当尽快发行的,毕竟,封闭式基金可以稳定证券市场中留存的资金,从本质上稳定证券市场,从整体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些监管因素包括:(1)每年有几次正常的分红,与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收益、管理费提成相联系;(2)折价率处于一个正常合理的水平,对此,监管部门可规定,长期的高折价率可导致自动的“封转开”形成;(3)基金存续期合理;(4)“封转开”可以根据多数投资者的意愿,依法有序进行。
在牛市上,我们也见识到了开放式基金的优势和弱项,积极的分红的确调动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和管理公司两方面的积极性,也大大地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投,但同时,过度的利益驱使与市场敏感度也导致了开放式基金容易被人大规模赎回,其后果反而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应当继续发行新的开放式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出如下的政策调整:(1)对分红水平有一个适度的政策限制,使之不与封闭式基金的差距过于悬殊;(2)对首次分红的时间、分红时间的间隔、每一财政年度分红次数,都应做出适当的政策控制;(3)认购并留存资金时间较长的投资者支付的分红额,应略高于认购并留存资金时间较短者;(4)可以规定,以开放式基金发行总规模为限,当其规模小于一定比例时,可以导致自动的“开转封”的形成。中国证券市场或许在哪一天,也真的会出现“开转封”第一单。
总而言之,应当正确认识两类基金在发行、运作和转换时的长短优劣,发挥政策调控优势,保持政策的平衡,保持市场的整体稳定和保护投资者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