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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决择话圣方》(下)

(2007-02-07 01:58:22)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接着,执行局又查封了圣方科技的部分土地与房产,当强制执行顺利进展之时,2005年中,突然发生圣方科技公司董事长失踪、牡丹江公安局因此查封圣方科技公司全部财产的事件,从而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停顿。20062月初,牡丹江公安局侦查结束后,有关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刑,同时,又发生圣方科技公司几位债权人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圣方公司破产一事,我认为,如果圣方科技破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债权人及股东都不利,因此,我专门致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他们不要让牡丹江中院轻易裁定破产,以争取和解重整,争取通过股改、重组、改组与解决债务、亏损相联动,而股改的方式可以创新,如零对价、延期对价、发债抵债(债务证券化)等,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债权人、中小投资者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实际上,申请圣方科技破产,只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准备重组圣方科技公司的一种手段和策略,在客观上同我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想法是暗合的。 2006630,圣方科技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牡丹江召开,会上,代表大多数债权额的大多数债权人(含委托授权代表)都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即圣方科技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院裁定做出后二个月内支付债权额的20%,其余80%债权经由牡丹江市政府下属国资委投资的一家林业公司支付并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当天,牡丹江中院裁定圣方科技破产程序中止。1010,在圣方科技完成20%债权额的支付后,牡丹江中院裁定圣方科技破产程序终结。在接触中,林业公司总经理表示会根据承诺履约的,而对于承接80%债务的林业公司,牡丹江市政府还将连续5年由财政出资购买林地,每年2000亩,保证其持续经营,实际上也是支付的间接保证。现在想来,如果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不能通过,那么,包括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原告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将面临按比例清算圣方科技财产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在扣除职工保障费用与税收后,每个债权人还能拿到多少,投资者侵权损失的追偿也只能付诸东流,所以,在和解决议表决的那一刻,对于圣方科技来说是一个生死抉择,对债权人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艰难的决定。

和解方案虽然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顺利通过,但圣方科技的重组方案却在上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时出现了波折。2007126,圣方科技公司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批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对此,圣方科技公司表示,在经组织各中介机构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决定按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再次向证监会申报。

圣方科技公司原资产重组方案显示,是股改与重大资产重组相结合,即通过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以此作为对价安排的重要内容,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改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具体为:首钢控股将其所持有的环宇钼业50%股权以124657.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圣方科技公司,并同意豁免圣方科技公司因受让股权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以此作为圣方科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同时,圣方科技公司向天裕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1.3333亿股,发行价每股9.34元,收购天裕投资所持有环宇钼业50%的股权。在这一资产重组完成后,圣方科技公司将持有环宇钼业100%股权。公司表示,在资产重组完成后,主营业务将从制造石油化工橡胶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变更为钼原矿的采、选、冶炼、加工及销售。如果原方案能够实施,或者经修改后以接近原方案的方式实施,圣方科技公司将浴火重生,现在那些继续持有圣方科技的中小投资者将由此重大获益,从捂着一个垃圾股一夜间忽然获得了一个大牛股,真是“天上掉下个林妹妹”。

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市场里的上市公司,只有被人提起破产申请的、只有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但最后通过和解而中止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却没有正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上市公司壳资源还是一个相对稀缺的资源,上市公司对包括融资、税收、就业等方面的地方经济还有相当的作用力,由此,地方政府一般不愿意看到本地上市公司的破产,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案最终难以成立的原因,从媒体上看到,除圣方科技外,还有郑百文、猴王股份济南轻骑、ST宁窖、东北电、吉林纸业*ST中华、ST重实、宝硕股份等上市公司也曾经被人申请破产过或通过和解终结过破产程序通过和解终结过破产程序的,多半是有关地方政府或大股东实施的重组式破产的一种手段。

今后,随着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程度的降低,出现完全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破产并非不可能,而且最有可能发生在特别处理或代办转让系统的公司中,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或退市的上市公司中,资不抵债造成的窟窿之大已经达到无人愿意重组、无人愿意买壳的地步。随着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今年七月一日的正式施行,上市公司破产案实施时在法律上也会比较顺畅。虽然早1986年我国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制定颁布了有关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但真正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任的应当将是现时的这部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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