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让我知道有家上市公司叫纵横国际的,是缘于前几年许多股民打电话来咨询可不可以起诉这家涉嫌虚假陈述的公司,当时,其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而来电询问的人却不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前置条件文件是不能起诉的,故事情就搁置下来了,后来时间长了,自己也忙着其他维权案件,就没有照顾到纵横国际案的维权了。让我一直记住纵横国际这个名字的,倒因为这个上市公司名字取得比较特别。其实,公司本身及历史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公司前身是南通机床厂,1988年更名为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1年形成了由8家非法人企业组成的集团型公司,是以出口名牌铣床为龙头的机床出口企业和中国最大的机床生产骨干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草地机械生产基地和UM系列压电晶体元器件生产基地。 1994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代码600862,公司现总股本为238444764股,股改后,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16076924股,占48.68%,其中国有股份江苏技术进出口公司占28.18%、国有股份江苏华容集团有限公司占20.50%。但不知道上市时公司为什么取了这么一个名字,或者有什么其他关联或特别含义。
前一二年,也曾影约听说过有福建、广东的三位股民因虚假陈述纠纷将纵横国际告上了南京的法院的事,后来才知道,南京中院的几项判决都有利了原告投资者。由于风闻而已,自己也没有特别关注过。真正引起关注的是在今年十月份,我到北京去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一个公司法、证券法的研讨会,会上也有我的发言,在会议的间隙,碰到了南京法院的一位法官,闲聊之间,他告诉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些针对纵横国际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会后,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几家证券报的网络版,但却没有发现有纵横国际案的相应报道。
而中国证监会倒是在2004年7月27日对纵横国际及相关人员做出过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8月20日,纵横国际公司曾就此事发布致歉公告,由此可以推断,纵横国际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是2006年8月20日,根据法院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司法习惯,如果案件数量较多,一般都会放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才判决,加上每年年底法院有结案的要求,所以,我感觉这些纵横国际案的判决有可能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做出。
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纵横国际存在如下三方面违法行为。第一方面是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万元,具体包括:在2000年报中,提前将2001年南通市财政局划拨的1320.39万元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款返还确认为2000年度收入,虚构当年利润1320.39万元;纵横国际参股公司镇江长江饲料有限公司将镇江市下属财政部门2000年12月给镇江龙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万元补贴资金计入本公司当年补贴收入,由此导致纵横国际虚构合并报表利润420万元;虚构2000年草地机内销收入2616万元,虚构利润941.8万元;虚构数控机床销售收入;虚构加工费收入;虚构控股子公司软件销售收入;将尚未取得法定权属公司的利润并入纵横国际报表;通过使子公司虚假减少应收款项从而少计提坏账准备金来虚构利润。第二方面是在2000年报中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第三方面是未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技术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据此,中国证监会对对纵横国际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乃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果不其然,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在2006年12月19日做出。前几天,《江苏商报》记者陈晓先生就纵横国际案的判决与杜绝虚假陈述行为的关系问题来采访我,我才知道纵横国际案已经判决了。之后,我读了陈晓先生的两篇新闻报道和他提供的材料,发现这批投资者诉纵横国际证券民事赔偿案涉及30余人,但总金额并不大,估计在20余万元左右,这批投资者中最早的起诉者在2006年3月底,当时,离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还有近五个月,可惜的是,全国知道的投资者并不多,全国性的财经媒体也没有作过报道,时至今日,许多权益受损的纵横国际投资者已经无法再起诉了,因为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这批起诉的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都是南京律师,他们是胡凌律师、涂勇律师和张纲律师。这次南京中院的判决,为投资者争得了约占起诉金额六、七成的赔付率,如以投资者周先生为例,其起诉金额为17029.85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最后法院判赔11156.85元,赔付率为65.51%。在此,我为周先生等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和经济获得补偿而高兴,也作为维权同道,为南京维权律师取得的成功鼓与呼,我想,纵横国际案的判决,是推进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一个利好消息,并对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有相应的借鉴作用。
在纵横国际案的判决书中,南京中院没有认定系统风险因素,如同郑州中院与河南高院在郑百文案中没有认定系统风险因素一样,这说明系统风险因素并不能完全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所接受,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修订时应予以考虑。
在纵横国际案中,被告纵横国际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由实际控制人所操控,对此,法院的意见是,如果纵横国际所述事实成立,则可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因此,我认为,纵横国际在支付赔偿款以后,应当根据其所表达观点的一致性,向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而不是停留在口头,如果纵横国际拒不追偿的话,纵横国际的现持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代表纵横国际起诉实际控制人,要求其返还款项至纵横国际公司。
在纵横国际案的庭审过程中,纵横国际找了两位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教授,提供了由其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内容系证明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影响幅度的计量经济模型,对此,法院并没有采纳。应该说,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和专家陪审员、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是一个可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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