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股改收官后未股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之责任》

(2007-01-17 13:45:08)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股权分置改革目前进入收官阶段的倒计时,昨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了第63批股改名单,至此,沪深两市共有1270家上市公司已经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股改总市值达到97%,据说 1230将公布最后一批股改名单,截止目前,仅有71家公司尚未进行股改,应该说,从去年年中开始的股改获得了全面的成功,完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一项历史性变革的任务,也解决了累计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股改是同上市公司清欠联动的,个别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公司,也同证券民事赔偿联动,这次股改的基本完成,也是行政手段、民事责任与刑事制裁多管齐下的产物。

股改收官后,对待那些未股改公司的处置将成为市场和政策所关注的焦点,沪深证券交易所也正在加大相关指导与创新力度,并将对此类公司采取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笔者的看法,对股改收官后的未股改公司的处置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重点应当放在未股改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尽量少地殃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由此,将有利于继续巩固和扩大股改成果,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首先,应当对未股改公司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比如,有的未股改公司已经经过多次股改而没有通过的,则应当限期让其拿出有别于过去股改方案的方案;有的未股改公司由于股权转让原因、合资原因、产权转移原因导致股改没有启动的,无论股东是中外方,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揽子解决股改;有的未股改公司由于母公司需要统一整合上市公司,那么要求其拿出一个约定的期限等等;有的未股改公司并购重组难度大、或股份质押且无公积金定向转增、或公司资产质量差的、或亏损严重的,可以采取创新手段(如定向增发、加快审批)和提高资产质量的手段解决:而对于那些由于清欠不力、或涉及巨额债务与未决诉讼、或巨额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未解决、或被立案稽查,或不积极启动股改的未股改公司,则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拿出强硬措施并实施综合治理。

其次,对未股改公司,采取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是完全必要的。据有关媒体称,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未股改公司将借鉴ST公司的管理模式,采取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包括剔除出指数样本股、调整股票交易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如统一设定为5%)、采取ST*ST公司的交易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其他差异化的竞价交易方式等,使未股改公司逐步被边缘化。应当说,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未股改公司受到包括市场、媒体、中小投资者在内各方面更大的压力,有助于全面完成股改。

最后,光有差异化制度安排还不够,应当出台专门落实到人的政策。这种落实到人的政策,主要是针对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限制性措施。未完成股改,很多情况下,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一定的关系,而差异化制度安排只能解决到未股改公司这一层面上,面对拖股改大局后退的因素,限制性措施甚至制裁性措施应当具体落实到经营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这两个层面,措施比如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公开谴责、不适合担任高管职务或市场进禁入,以及若干年所持股份禁售、宣布某些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证券市场不受欢迎的人,建议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等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