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律师组成律师团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进行集体和解谈判,这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这是一种合并调解,这不同于在法院起诉时的共同诉讼(实质上是合并诉讼主体),也不同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合并审理,它只是一种在法院主持下对许多案件一起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集体谈判的谈判代表并不是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也不是众多诉讼案件中的共同受托代理人,更不是美国集团诉讼的首席律师,他只是由律师推举出来进行谈判的代表,形成的框架文件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确认后方才有效。集体和解谈判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出现被告利用赔偿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上的优势地位,对不同的原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施以不同的给付标准,从而造成代理人之间相互压价、竞价,当事人之间获赔条件与方式不同的矛盾,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形成一种对所有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平合理、机会均等、受偿一致的法律环境,以最大限度保证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团成立后,各位律师之间渐渐建立相互信赖、统一协调、分工合作、集思广益的机制,以确定律师团的工作方案、目标、内容与策略,一般情况下,相关对外文件经沟通后由三位谈判代表共同签字寄出,如有必要,见诸于媒体,但所有文件在寄发的同时都送一份给青岛中院备案。律师团还最大限度运用现代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相互联络、交流与决策,开始的时候是通过电话方式相互联系,以后就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回进行联系,有一次,我正出差在火车上,所以,几位律师就相互寄发或转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交流,这等于是开了一个手机短信会议,比就别开生面。
2006年国庆长假后刚过,律师团成员觉得有必要从东方电子公司上级领导部门的角度推进该案,于是在 10月8日向烟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致函《关于呼吁烟台市国资委督促东方电子公司全面履行股改承诺的请求函》,函中谈到,东方电子案立案已超三年半,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以及法院为照顾东方电子股改,故法院至今尚未能审结该案,这既影响了东方电子今后的发展,也使得投资者长期处于等待、焦虑、怀疑、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中,有的投资者则不断进行上访,有的投资者还有极端过激想法,由此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关注,虽然代理律师进行了不断的解释、安抚与劝慰,尽可能引导投资者用法律、理性的方法进行索赔,但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一个集团公司、东方电子和大多数原告都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而东方电子既不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与原告投资者和解、履行股改承诺,也没有同代表大多数原告的代理律师们进行全面谈判,却只愿在贵会下属的集团公司提供的股票范围内转圈,这种缺乏全局性的做法,使该案陷入僵局、也使原告投资者焦虑与对立情绪升级,最终将损害原告投资者与东方电子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团希望烟台市国资委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履行职责,从而促使该案能以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方式解决。为了进一步表达想法,10月23日律师团向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致函《关于希望烟台市委、烟台市府促进东方电子公司全面履行股改承诺、促进东方电子案尽快全面解决的请求函》,其内容与致烟台市国资委函大体接近。
11月23日19时,我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看到东方电子当天的信息披露文件,当天,东方电子举行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了新的领导层,丁振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清刚任董事会秘书、徐志国任监事会主席,故在第一时间,律师团向东方电子致函《关于欢迎东方电子组成新领导层并期望加快民事赔偿案和解步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公开信》,欢迎东方电子新领导层的组成,并希望以此为契机加快民事赔偿案的和解步伐,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律师团愿意在青岛中院主持下,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东方电子公司一起以和解的方式早日了结该案。
12月4日,东方电子股价越过股改后复权价的历史低点,开始向上冲锋,出现了涨停板,而且这种局面在本周内已连续出现。这一状况若维持一段时间,则为东方电子案的和解提供了便利。有人认为,东方电子案和解与银广夏案和解相类似,但我以为,两案和解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即和解面临的客观基础不同,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可以单方出价,而东方电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则不能,东方电子的和解必然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定价。实际上,在东方电子案中,法院判决的赔偿价至今仍是个未知数,从保护已诉原告权益的角度,判决只可能对投资者更有利,只是手续繁琐一点、时间缓慢一点;当然,为了体现当事人各方的利益的平衡,和解对东方电子公司或许更有必要,这样,其可以尽快卸掉重负,迎来一个高速的可持续发展期。因而,东方电子案在法院主持下实现全面和解,可能已经为期不远了。
笔者承诺,东方电子案最终结案后,《东方电子故事》的续篇将在《中国证券报》“维权之路”栏目中首先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