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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与维权问题

(2006-11-14 01:48:27)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委托炒股在证券市场中非常普遍,发生纠纷以后一般对立性也比较强,因此,委托炒股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委托炒股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至少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一般予以确认。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因此,任何一方要轻易否定事实上存在的委托炒股关系或者委托炒股协议的,并非轻而易举,搞得不好,反而会自乱阵脚。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价值十几万、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在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如分成关系、保底分成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明确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不要提供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权利;在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这一协议最好交一份证券公司备案,如果证券公司盖章确认一份更好。等等。

    再次,委托人自己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至少可以打电话听一听),比如一星期一次,不要认为委托了人、签订了合同就可以万事大吉,就可以到年底“收租”、“收帐”、“收红利”了,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证券市场千变万化,市场风险很大,对中小散户来说,依赖于受托人跑短线、听消息而盈利并不是很好的方式,还是应当注意证券市场的宏观面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欧美国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委托人所信赖的同学、朋友、亲戚乃至兄弟姐妹、子女,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丧失应有的人格,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也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处理得不好,往往会血本无归,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无须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条款,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第六,在委托炒股活动中,受托人常见的行为有:受托人与证券公司联手,不管价位如何,每天进行大额交易,与其他帐户实行对做(同一股票基本上在同一时间段上在两个帐户中以接近的数量相对买进卖出),达到向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手续费回扣的目的;末经委托人同意,以委托人帐户中的筹码作抵押向证券公司进行10.8T+0透支交易;将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联通于其他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中,结果被人转移资金或筹码;以委托人的名义冒领、盗领委托人资金帐户中的资金,等等。

    最后,委托人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清情况,及时与受托人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涉,最好是聘请律师参与其中,如果协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涉及违法违规的,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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