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看了《大众证券周刊》及新浪网上刊登的这篇关于栋梁新材公司的文章,我有如下体会。
(1)如果这个小股东所述属实,那么,与股权购买人签订的购买股票协议就有可能是无效协议,作为拟上市企业,其上市安排时间表已经很明确,此时进行私下转让已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当然,对于这个无效协议的最后认定,必须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能确定。
(2)如果存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欺诈的话,那么,上市公司、发起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承担,首先有可能是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发行欺诈的案例并不多见,前几年有一起通海高科案,最后没有挂牌上市而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的,今天该案的情况有可能类似,栋梁新材发行后也没有挂牌上市,如果发行欺诈被查实,就有可能不能挂牌上市了,当然,能够认定发行欺诈的,只能是中国证监会。
(3)如果由于发行欺诈,使栋梁新材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话,如果由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相关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栋梁新材注册地在浙江,那么,管辖法院应当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如果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我作为维权律师愿意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
栋梁新材一发起人股东266万原始股被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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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7日 00:02 大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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