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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主张“流产补助”被法院驳回
打工妹与有妇之夫同居二年,并先后2次怀孕流产。后发现男子系有家室之人后,毅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其给予精神赔偿3万元。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
今年20岁的打工妹小兰是湖北恩施人,2003年底来到武汉打工,结识了从黄冈来汉做生意的男子学军。小兰先是在一家服装厂当学徒,后在学军的帮助下,进了一家大型超市当收银员。
2004年10月12日,进超市工作后的小兰为了表示感激之意,便请学军吃饭,两人喝了不少酒,36岁的学军当晚便留宿在了18岁女孩小兰的小屋里。之后,他们便谈起了“朋友”,为节省开支,在学军的一再要求下,小兰便退掉了自己租来的房子,和学军住在了一起。
2005年3月,小兰怀孕了,学军便以他们还没结婚,且她年纪还小等原因,要求小兰去做流产手术。后来,小兰不慎再次怀孕,又不得不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去做了流产手术。
今年7月,学军生病住进了医院。在病房里,小兰看到了一名中年妇女和一个10岁的小男孩,真相大白——原来这个一直承诺要与自己结婚的男子系有妇之夫。
8月3日,越想越觉得委曲的小兰在朋友们的鼓励下,一纸诉状将学军告上法庭,以与学军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学军给予精神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小兰在与学军非法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流产属于非法同居造成的后果,是没有以合法的婚姻为前提的非法行为,故其诉讼请求予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