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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孀持借条庭上索讨5万元借款胜诉

(2006-09-17 01:02:43)
分类: 爱信不信

10年前的借款到底还没还?——死无对证

遗孀持借条庭上索讨5万元借款胜诉

 

丈夫水生生前曾借给朋友王某5万元现金,没想10年后丈夫因车祸去世。在索还未果的情况下,水生的遗孀晓翠将“赖账”的王某告上了法院。

昨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晓翠借款5万元及利息。

19964月,丈夫水生在没与妻子晓翠商量的情况下,借给朋友王某5万元,说是要做钢材生意。王某当场承诺,这是一笔大买卖,事成后连本带息返还。并立下字据:今借水生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月息百分之四,按月付息,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王某的钢材因遭人诈骗,血本无归,人都快急出病来了。水生也知道王某是个老实本分人,也不好意思落井下石。王某也多次主动找到水生,说他是不会赖账的,以后他一定会把这笔钱还上的。多年的朋友,水生也是个脸皮薄的人,就一直没好意思催讨,也不敢向妻子晓翠声张。

转眼到了今年5月,王某欠下的5万元一分没还,水生却因为一场车祸而死亡。悲痛欲绝的晓翠在整理水生的遗物时,却发现了那张存放了10年的借条。晓翠在持该借条要求王某还款遭拒后,便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该款不属于晓翠夫妻共同财产,且晓翠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晓翠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水生借给王某5万元,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水生个人财产时,应视为水生与晓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水生与晓翠和王某间的借贷法律成立,水生与晓翠是王某的共同债权人。水生生前未行使债权,并不影响晓翠主张权利。晓翠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晓翠在发现借条之时,应视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开始,故晓翠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应承担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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