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 《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建议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
“零容忍”态度。而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翟峰则提出建议: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应定性为 “二级谋杀”,写进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据 《华西都市报》
2009年胡斌的70码飚车、孙伟铭改判无期徒刑等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部也开展了大规模整治酒后驾驶的活动。孙伟铭案件改判后,最高法院对于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适用罪名问题进行了公开解释。在最高法院的那份
“新闻公开稿”中,不但对罪名认定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也具体指出:对被告人的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最高法院的解释复杂而抽象,但中心意思就是说酒后驾车与故意杀人不同,属于间接谋杀。人命关天,酒后驾车不仅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在威胁着驾驶员自己的安全,一旦惨剧发生,所造成的将是数个家庭的悲剧,这样的严重后果,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仅仅靠复杂的法律解释并不能有效控制,它需要一个标杆性的
“一刀切”,让所有敢酒后驾车的人想想都绝望。正如史江教授所说,随着整治行动的结束,几起影响巨大的案件逐渐淡去,酒后驾车又有蔓延的趋势,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行为,只有实行
“零容忍”制度,并用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它。
现在的司机大多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也都知道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他们却依然开车上路,这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故意。另外,这些酒后驾车的人都有一种过度的自信,认为自己不会出事,更有富贵一族认为出了事也只是赔点钱而已,他们甚至都自负地认为自己不会在车祸中出事,至少不会丢命,所以法律必须给他们提个醒,一旦出车祸丢的不仅是他人的命,也是自己的命。
有数据表明,美国一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为1万起,而我国2009年上半年就有22万起,很多城市中甚至一天连发数起车祸,在孙伟铭案中,受害人家属也都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可以说酒后驾车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我们的公共安全。
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酒后驾车者违法成本太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在太小。各国的管理实践表明,对酒后驾车行为,如果不能坚持长期监控和严格管理,并将处罚落到实处,就难以阻止酒后驾驶或减少其重新违法的比例。在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上,我们确实应该向
“轮子上的国家”学习,学习其从严、从细的法则。(1月29日 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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