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数月
悉数保险生活四大变化
新《保险法》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三月有余。
应该说,相较于旧版,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与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那么,从实施后的效果看,其对市场及各相关利益方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笔者在与多位投保人与保险行业人士攀谈后,发现新《保险法》实施至今,的确让投保人与不少保险公司体会到了投保与理赔过程中的改变。与此同时,业界专家还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时须谨记“三方面”。
▲变化一:填表更繁琐,解释更细化,回访更严格
今年51岁的齐女士曾于2007年在恒安标准人寿投保过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据她回忆说,当时在理财顾问的指导下,填写了十余页的相关告知书,并粗略浏览了保单中所罗列的数项条款,计算下来,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仅仅用了二十多分钟时间。而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后,齐女士于去年底依旧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健康险产品,但投保过程却复杂了很多。“前前后后我大概填了二十页的表,在问题设置上相较于之前更为细化,要是没有点儿耐心还真够呛。”不过,齐女士对于复杂的投保程度并未感到腻烦,用她的话来说,这种啰嗦并非多余,能提前规避掉不少未来纠纷。
除了填表更为繁琐外,理财顾问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涉及条款的解释也较以前更为细致了,几乎是逐条讲解,遇有涉及到的专业术语会耐心举例予以说明,直到投保人明了。这与之前通常投保人在投保之后才看到保险合同内容的“滞后现象”相比,大大增加了透明度、减少了由于误投带来的麻烦。
此外,在签订保单之后的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对于齐女士进行了电话回访,和以前相比,现如今的回访中工作人员会详细询问客户是否真正了解条款所涉及的内容与风险提示,保单签字是否为本人等等,一旦发现客户存在不清楚或不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会考虑中止合同。
▲变化二:理赔速度较之前明显加快了
有着五年驾龄的徐先生对于理赔速度的提高深有感触:“这辆车是我2006年春天买的,刚开始开的时候,难免因为倒车发生碰擦,其实车子受损倒并不会让我有多恼火,真正让我烦心的是随之而来的理赔。记得我第一次办理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修理中心、业务员推来推去,今天去了说我保单发票没带,明天去了又说汽车修理清单没带,前后我足足跑了五趟才把资料全部交齐,等到理赔办理完都快过去半年了。”
然而,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徐先生的烦心也一并被消除了。新法中明确规定,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徐先生发现,新法在保险理赔上设置了一系列时限,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譬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倘若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徐先生称,去年底车子出险时,在赔付协议达成后,不到10日就拿到了赔付款,想来确实“提速”了不少。
▲变化三:“立法空白”有了说法,理赔困惑迎刃而解
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该如何处理保险金归属”这一问题,在修改前的《保险法》中并未作出任何规定。然而,新《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发生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某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向笔者提供了一个案例:去年10月中旬,袁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袁女士的丈夫常先生。然而,就在12月初,袁女士乘坐其夫常先生驾驶的轿车去外地亲戚家做客,途中不幸与一辆满载钢材的货车相撞,导致夫妻二人当场死亡,且无法鉴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由于夫妻尚未生育,因此在二人死后,常先生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而与此同时袁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该理财顾问表示,旧版《保险法》对此类案件的理赔存在“立法空白”,而新《保险法》弥补了此疏漏,因此使得类似理赔迎刃而解,故受益人常先生不符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的条件,常先生的受益权归于消灭,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应回归于被保险人袁女士,因此应该由其继承人享有10万元保险金。
▲变化四:“不可抗辩”条款让投保人少有败诉可能
投保人杜先生患有慢性肝功能不全,后经人介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投保时杜先生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其肝功能不全的事实。一年半后的一次体检中,杜先生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肝功能衰竭”,此后一年中,他成功接受了该院的换肝手术,但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在《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表示“拒赔处理”,理由是:鉴于杜先生患有慢性肝功能不全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疾病,保险公司现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于是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如果此案在新《保险法》施行前,几乎毫无胜算,但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条例则少有败诉的可能。的确,最终的判定结果为,杜先生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观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故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对此,恒安标准人寿理财经理王亚虹解释说:“新《保险法》中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应该说这一条款避免了部分代理人诱导投保人隐瞒病情导致理赔难的问题,实际上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专家:新《保险法》实施后
投保时须谨记“三方面”
“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我们在投保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与之前又有哪些不同呢?”调查采访中,不少投保人对此尤为关心,大家急需一些实用性的指导。对此,业界保险人士指出,就新《保险法》的新内容,投保人须在投保时尤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即“多交流、细阅读、勤联系”。
首先,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就是要“多交流”。由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很多内容与细节都出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考虑,间接地说也是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保险经营的前提是诚信,而诚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诚信的氛围,才会真正有利于保险合同双方。譬如新《保险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仅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有权解除合同,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则不能解除合同。因此还是提醒投保人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而有违投保的初衷。
其次,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就是要“细阅读”。由于旧版《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条款并说明内容,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一旦将来条款出现争议,那么首先将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着两种以上解释的,才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这与过去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其内容的充分理解,以免未来的重重纠纷。
第三,投保人应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也就是“勤联系”。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协议,其中涉及的内容很多,在保险有效期内难免会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投保人而言,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在正式投保之后,投保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对于变更部分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一定要有对应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作为批注或者附加批单,这样才能保证投保人变更的内容具备法律效力。(王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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