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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绿豆对了眼儿的不只是王八

(2010-07-02 11:45:30)
标签:

法律

绿豆

非法经营罪

哄抬物价

杂谈

分类: 独眼品生活

王八看绿豆——对上眼儿了,这句俗语据某搜索引擎解释,就是来电、知音、趣味相投的意思,是对得上号或者是相配的意思,因为王八的眼睛只有绿豆那么大。但就是这么大一点的绿豆,最近跟一些“聪明”的企业对上眼儿了。

http://s12/bmiddle/3ef48d48t8a5f77eee06b&690                             正在寻找绿豆的王八

据悉,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对全国绿豆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恰好同时,有一些传统医学的所谓专家高调歌颂绿豆的养生价值,虽不知其中是否有何关联,但造成的结果都是相似的,就是绿豆价格疯长。

最近,有关部门果断出手,对这些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的企业,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其中,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协办会议的3家企业50万元不等,参加会议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也被提醒告诫。

100万额度的处罚从何而来呢?20081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修改后的处罚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不过,这100万对于一家有限公司来说实在是处罚过轻,估计不及企业违法获利之一毛。窃以为,这种额度的处罚犹如隔靴搔痒,难以抑制类似的其他炒作农产品的行为。建议采用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类重大事件。违法不一定就是犯罪,罪是刑法的专属概念,有些违法达不到犯罪的程度。相比刑法规定,《价格法》和《处罚规定》属于新法,但其效力不及刑法。有一个词汇在我们印象中会很熟悉——投机倒把,这在新刑法出台以前是一个箩筐似的罪行,尤似流氓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框在其中,新刑法取消了这一罪行,但其内涵也分散到了很多罪行之中。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四款内容,第四款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对于这一犯罪的量刑是这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如此胆大妄为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仅是定额的有限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依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至少要没收违法所得更为适宜,否则打击不了这些奸商非法牟利的企图。

其实这个量刑适用在以前是曾出现过的。记得,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当时“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有关部门应该参照此规定,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实际上,这类炒作农产品的行为大有蔓延之势,必须施以果断的、严厉的打击。山东省查处了某大蒜经销商囤积居奇囤积大蒜,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河南省一县查处了当地冷藏保鲜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行为。法律部门虽然莫名其妙地坚持《价格法》不适用于炒作房地产行为,但当房地产越来越缺乏炒作空间的情况下,大批游资一定会像王八寻找绿豆一样,伺机炒作任何有价值的“对了眼儿”的资源(包括农产品),这是资本逐利的天性,也是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动态。

在我国,农产品涨价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这些中间环节附加了更多的成本,结果是“两头不老好”——老百姓花更多的钱购买了,农民却没有因此增加收入,此类行为只能是肥了中间商。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行为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切实增加农村收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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