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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签能够为卖淫女遮羞吗?

(2010-12-12 21: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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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家之言

             新标签能够为卖淫女遮羞吗?

     公安部最近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改名的目的大概是想掩盖什么。卖淫女的称呼是直截了当些,虽然很直观地指出了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但略嫌粗鄙,缺少文化感。就像饭店里的菜名,豆腐葱花汤稀松平常,改成“一苇渡江”就有一点神秘感,红烧猪蹄虽然好吃,但土得能够嗅到猪圈味,换个名字如何?垫上点香菜就成了“走在乡间的小路上”,校园味十足。

将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公安部用心良苦,其本意是尊重卖淫行业的特殊人群,替她们遮遮羞。然而,卖淫女未必受用,也未必感恩戴德。首先,卖淫女大多为生计所迫,不得已才干了这一行,就像官员在办公室里办公一样,她们在窑子里接客也是工作,并不认为自己是失足,既然没有失足,何来“失足妇女”?其二,生存是第一需求,按照需求理论,当生存都存在危机的时候,面子又算得了什么?叫“卖淫女”也好,叫“失足妇女”也好,卖的都一样。其三,“失足妇女”的称呼虽然字面上文明,但骨子里的侮辱却是杀人不见血,比卖淫女的称呼好不到哪儿去;其四,“失足妇女”的新标签做得太薄、太朦胧,好比一条新潮的比基尼,虽然时尚,但不能够为卖淫女遮羞,反而引起嫖客的好奇。

其实,对于卖淫女来说,称呼其实不是个问题。没有人当面叫她们卖淫女,叫小姐的倒挺多,难道是尊重吗?小姐比失足妇女字面上更文雅,但这年头叫人家小姐准挨骂,不管人家是不是小姐。

所以,尊重不仅仅在称呼上,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警察扫黄无可厚非,但出动飞虎队荷枪实弹地扫黄,揪住小姐的头发将小姐按在地上,跪在地上,或者牵着小姐游街,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尊重。

更重要的是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小姐走出涉黄的娱乐圈,找到一份安定踏实的体面工作,引导卖淫女从良,让她们有一口饭吃,这是政府部门包括警察所要努力的。“疏”和“堵”的道理大家都懂,只不过“堵”的工作简单、方便,成效快,所以大家趋之若鹜。但从长远看,“黄”如同“水”,宜“疏”不宜“堵”,越堵越泛滥成灾。

那到底称卖淫女什么呢?其实名字只是一个记号,就叫“A女”也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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