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2010-03-19 1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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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到香港上市(三)
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一、香港交易所关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一)对发行人的要求:
1.新申请人须专注于一项业务,综合企业及投资公司不符合资格,不属于接纳对象;
2.两年活跃业务记录,但不设最低盈利规定;
3.最低公众持股量达已发行股本的20%或3000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
4.公司自由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5.公司管理方面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聘任有资质的会计师及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6.不准出售股份的限制,管理层股东为两年,战略投资者为半年。
(二)对保荐人的要求:
1.保荐人获委任前须先符合详尽的资格准则;
2.保荐人须全面负责首次公开招股阶段为宜;
3.保荐人须在公司上市后首两年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扮演顾问角色。
(三)创业板信息披露的要求:
1.上市发行人有持续义务全面及适时披露有关资料;
2.新上市申请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详细说明其上市文件刊发前:24个月内所从事的活跃业务记录及其业务目标;
3.上市发行人须公布经审核年度账目以及半年及季度报告(该半年及季度报告无须经过审核);
4.上市发行人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从该等披露责任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须履行的所有其他责任;
5.创业板市场要求有风险时要随时披露,但主板市场H股只要求在招股书中披露风险,上市后则没有风险披露要求;
6.信息披露的方法为在香港交易所为创业板而设的互联网网页刊登资料。上市公司无须在报刊刊登付费公告披露资料。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规定
(一)境内企业上市范围
凡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推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按程序依法审批。
(二)境内企业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三)境内企业创业板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1.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及筹资成本等;
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两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份管理的批复文件;
7.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1.在向香港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2.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外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发改委。
3.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相关部委,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4.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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