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高看了中国的衙门
(2010-05-27 0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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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户籍杂谈 |
按理说,官员或者说公务员,应该是较有水平的一群人,所谓水平,首先是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知识和办事能力等等。但现实告诉人们,还真别对他们报以太高的期望。出去那些猪狗不如的贪官污吏外,剩下的能够真明白社会发展规律,并掌握基本价值判断的人,不足1%。
今天的《新京报》报道:
在昨日举办的年会上,北京市司法局表示,截至今年4月,全市共有执业律师21549人,约占全国律师的13%,其中外地户籍的律师超过一半。北京共有国内律师执业机构1404家,约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4%。北京的律师队伍近年发展迅猛,每年新增2000多人。新增律师主要来自高校毕业生以及希望在京拓展业务的外地律师,发展过于迅猛。
为此,市司法局将从两方面控制律师队伍规模。一是适当提高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资产数额。以前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最少是30万元,但具体提高的额度尚未出台。二是在律师行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开展参加社会保险检查。此前一些律师事务所不与律师签订合同,也不上社会保险。由于律所的用人成本将提高,使其不会再随意聘用新人。
……
实际上,北京市律师准入门槛早在年初就已提高。北京市律协今年1月15日向各律所发布《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要求欲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实习律师的,需向律协提供人事档案存放于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的证明。而北京市所属的人才机构只接受北京户籍人员人事档案的存放,意味着外地户籍人员将无法在京实习。根据规定,正式成为律师前,必须有一年的实习期。
【赏析】:
从报道可以看出潜台词:
1、所以要整顿,是因为律师从业人员数量增加过猛;
2、过猛的圆原因在于:高校新毕业学生和来京拓业的外地律师。
对策:
1、提高律所资产额(意思就是让你没有那么多钱可以注册开办律师事务所);
2、提高用人成本(意思就是让你雇不起更多的律师,从而压缩对律师的需求);
3、施行地域差别化(使得外地户籍人员无法在京存档进而无法在京实习和受聘)。
首先,律师多少应当有两个标准:
1、因为律师是向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多寡应当以其相对被服务对象的比例来确定。譬如我们说中国治安状况差、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而警察还存在大量过劳死或心理障碍高于其他职业人员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国警察占人口的比例,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
所以,一个服务行业是否过量,要看它占被服务对象的比例是否达到很高的水平。
按照本报道,北京的执业律师,有21549人,而北京的人口,2009年末常住1755万人,流动人口为常住人口的29%达到509.2万人。按照西方中等发达国家万人拥有10名律师的比例计算,北京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12.28名律师。单纯从比例上看,似乎达到甚至超过了西方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要看到,中国是一个法治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都远远低于西方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仅仅在人数上套用西方万人律师比例来断言北京律师的多了,显然是不合理的。
2、律师服务质量和数量,远远没有满足人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里的不满足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很多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之前都缺乏必要的法律服务,最后酿成违法、纠纷,甚至升级为刑事案件,因此,推进法治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应当宣传、教育、倡导律师在大众社会生活中的提前介入,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其二是中国现行司法和行政机关,对律师仍保持对立态度,因此很大程度上限制律师的介入,特别是刑事案件和关系到政府或大企业利益的民事活动,律师作用发挥的天地很小,而这才是司法局这样的部门应当努力推进的工作重点。
遗憾的是司法局喜欢做点限制的事情而不喜欢做开创和推进的事情。譬如不久前编制了律师收费标准,其标准远远低于市场行情,当然用心良苦,似乎可以从为民减轻负担的善意角度加以解释,但是这种全世界少见的律师收费标准,违法了市场规律。律师是一种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不是法律救助性质的行政指标,这种取费标准的降低应当是最大限度放开律师服务市场管制,通过竞争而自然的降低,对高取费而服务不到位的,相当于假冒伪劣商品,给予承担律师和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罚。换句话说,司法局如果要管理律业,应当是站在社会和大众的角度,对律师如何能够高质量地服务于民众,如何能够促使民众乐于和有效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开展积极的工作,而不是在律师多了还是少了,收费高了还是低了这种琐碎无聊且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上越俎代庖。
从另一个角度,司法局采取地域差别化的管理,本事就是违法宪法规定,假定一个人从甘肃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了国际商法,想在北京从事有关国际商法的律师工作,也考取了律师资格,但依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不允许留档因而不能实习,不能实习1年因而不能受聘于北京的律所,从而决定他不能在北京做执业律师,这样的规定严重违反一般意义上的人权,也不符合宪法第42条即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规定。最近《人民日报》专门连续几日发布社评,将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归于户籍管理制度,而北京市司法局却仍然以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对执业律师施行地域差别化,不能这是有改革觉悟、有开放意识、有执政能力的一小撮人应有的表现。
从一个专门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构做出的这等管理,从其一些列措施的脉络就足以看出,如果高看他们那就是谦虚地拿自己不当人。
原本写完了,又看到同期《新京报》:“本报讯(记者廖爱玲)从即日起到6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将起草的反垄断法3个配套规章开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定商家经营指定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等,否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笔者很有感悟:原来北京市司法局真的没有拿人当东西,如果是个东西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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