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冠冕堂皇地说谎也是一种进步
(2010-02-15 1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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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服地块cbd管委会土地整理储备杂谈 |
节前,就有关北京CBD中服地块挂牌竞价的买家资格,闹得纷纷扬扬。中服地块挂牌公告一出,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第一时间就在其博文上愤然写下:“中服地块符合挂牌条件的全世界只有一家公司,这种做法有违土地出让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也让土地公开出让流于形式,成为幌子。”
为此,官方一反漠视与傲慢,赶在节前做出正面回应:该宗地设定的挂牌条件“本次出让宗地的竞买人须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中:金融机构应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并在联合体中绝对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
而设定这个条件的理由是:“CBD地区剩余土地很少,所以希望邀请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入住,以加速金融机构的聚集。”所以,项目建成后“金融企业必须自用”。
从城市发展规划角度,对一个地区以何种类型企业为主进行聚集的问题进行考虑,是无可厚非的,否则也就不存在CBD的建设问题。但是,这种聚集效应是一种引导而不是行政命令式的。譬如,一个城市通过资源配套和政策优惠,使得生产企业向开发区聚集,物流企业向机场、保税区、港口等聚集,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周边聚集,各大公司总部相对聚集……
此外,而企业选择某个地方落脚,更多考虑的是业务发展的方便性和运营成本的低廉。商业所以要扎堆,就是因为较比孤零零地开店更容易拥有客流,客流一旦达到某种规模,其有效客流的生成概率就会大大提升。这也属于所谓方便性。又如,楼宇可选择多则价格相对就好谈、有一定的税收优惠盈利就相对多,这些都是降低成本的因素。所以,抓住影响企业盈利的各种要素做好城市配套,各种聚集效应自然就可以生成,而完全不必由政府确定某个区域由哪些和哪种企业进驻。
现在较比计划经济进了一步,北京CBD管委会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知道改革30年后,他们无法直接发红头文件指定某个企业在某个地块建造房屋,也无权指定某个企业进入某个建筑物经营生意。但是,他们的思维方式并没有变化,他们还是向通过设定各种可以操控的边界条件,使最后的结果锁定在他们主观想象上:因为他们想象该宗地上入住的企业应该是金融机构,因此开发商应该有金融背景;因为要促成金融机构进驻,所以建筑物要自用;因为这里地块价格高,要确保拿地后有足够资金开发、顺利建成,所以开发商要有金融机构控股(官方猜想只要有金融机构控股就一定可以确保贷款到位),并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这就是北京CBD管委会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思维逻辑过程。
猛不丁地看去,这个逻辑很合理,对于设定该宗地是金融机构自用的期望很具有保障性。但是真从市场和公平角度看,就很不靠谱了。这不像是土地拍卖,倒像是官员给女儿找女婿而设定的条件:长相、身高、学历、工作、籍贯、收入、资产等等,甚至连婚后必须倒插门都考虑到了。
首先,所谓的公平,就是对所有人的参与,设定的门槛要尽可能的低,以确保绝大多数同类经营者都可以参与,只要他想参与。处于管理的经济性,可以设定一些基本条件,就如同奥运会的选拔赛。但不能连选拔都没有就直接决定谁可以参加决赛。所以,公平的本质只有两点:一是给所有人自愿参与或不参与的选择权;二是选拔过程透明,选拔标准是在公认的竞赛规则中自然形成的。而北京CBD管委会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中服地块的做法,的确是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其本质就是直接确定可以参加决赛的人选,并且这种确定标准不是通过公认的竞赛规则产生的,而是其按照“金融机构自用”的目标想当然地人为设定的。
其次,金融机构对开发商控股、开发商的注册资本30亿,就一定保证该地块的建设资金有绝对保障吗?抱有这样想法的官员,一看就是没有在企业中干过的外行。即便是开发商由金融机构控股,但能否贷款给自己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完全是一个商业问题,而不是一个遗产血缘性继承问题;再者,一个企业注册资本再多,并不必然保证其资金的流动性好。而且,就企业经营的最佳性来说,流动资金包括流动资产控制在一个偏低比率上是合理的财务安排,更何况中国的房地产企业靠负债经营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CBD管委会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这两个条件的设定,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否具备这两个条件就一定按照官方所预期的路径发展,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第三,金融机构自用,这不仅是一个越权设定的限定条件,而且是一个完全无法在后期管控的事情。CBD管委会是管理CBD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的机构,而不是具体到某个建筑物中入住什么企业,都有其审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只是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和依法出让,所谓依法就是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出让形式、手续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而完全没有权力来确定某建筑物营造之后是公用还是自用。再退一步讲,即便是今天竞拍企业承诺建造好了自用,但5年后盖好了,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该企业资不抵债了,该物业拍卖了,CBD管委会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是否可以责令法院停止拍卖,后者下达一个什么文书规定法院只能拍卖给金融机构自用,否则不得参加竞拍?!即便是开发企业没有混的这么惨,建好了发现出售该物业比自用更符合经济原则,CBD管委会以什么法律为依据可以禁止开发商必须履行竞拍土地时的承诺呢?
所以,如此一个自用,就仿佛要求迎娶自己的女儿的男人向自己保证:绝不离婚。这种承诺,其实绝大多数的新婚男女都彼此很庄严地做出过承诺,但世界上的离婚率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即便如此,也没有多少国家能够用法律来规定如果说了不离婚就禁止离婚,否则就如何如何处罚。倒是天主教反对离婚,但真想离婚的可以去非天主教国家办理,譬如费雯丽和她第一任丈夫赫伯特.雷的离婚。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定CBD管委会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中服地块挂牌前,已经将拿地者做了基本锁定。至于即便只有一个买家,其出价也必须高于底价之上的设定价的说法,只要参加过我国招投标的人,哪怕不是房地产领域的,都知道这是一个蒙外行人的说法。
其实我们知道,当一项利益之争的参与人越少,猫腻就越容易达成。这就是民主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的基本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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