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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人面前法律总是苍白的

(2009-06-05 10: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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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国

周杰

交通肇事

逃逸

证据

法律责任

酒后驾车

杂谈

此前平江有个县属副局长李丰国开车撞死了人,虽然报了警,也安排朋友来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但自己擅自离开事故现场8小时之后才到警局报到;无独有偶,前天凌晨的北京街头,小戏子周杰也上演了这么一出戏,横撞了出租车,伤及出租司机和两名乘客,周杰也报警了,但自己也擅自离开现场12个小时,然后去警局报到。两案都给事故鉴别造成困难:因为时间太长而无法进行酒精测定,因此也无法对是否饮酒或醉酒驾车做出认定。然而两案中警察们都心知肚明地一致依法认定: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自从我相对地、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国法律之后,我便发现,中国法律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尴尬其一是滞后。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标准的形式,也就是说无论一件事情多么的不合理,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受到法律的审判,最多是道德的谴责。也就是说,面对每天动脑筋做坏事的人们来说,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不惩前仅治后的。正因为此,很多人总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拼命地违法,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所谓“不打勤的不打懒的,专打不长眼的”,等等,都是赶在立法之前的现实解释。其二是缺乏诚信,使得法律条文只能越规定越详细越死性。其实任何规定都不能将现实中所有事情及其表现都加以描述和规范,按照逻辑学的规则,内涵越大,外延越小,也就是说,规定得越细致,看似全面了,但只要现实版中有一个例外,该法条就不能适用于该事物。相反,内涵越小,外延越大,也就是说规定相当原则笼统,这样很多问题都可以容纳在法条里面加以约束,但具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法官有高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公正平衡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的公正寄托在法官个人品质上。这就需要从事审判的法官具有很高的诚信,而且社会对法官的监督机制是完善的,社会拥有较高的对公正的崇尚文化。而诚信的社会、诚信的法官,恰恰是中国最最缺乏的。为什么人们总是对关于法律、司法、公安、检察院、政府行政机构的负面资讯持相信的态度,就是因为对这个社会的诚信报以绝望。在这两方面夹击之下,中国成为法治社会只是一个梦想。而所谓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贪官污吏镇压人民,掠夺资源,确保既得利益的又一件利器而已。很多冤案,包括跨省追捕记者、发帖人来扼制对丑恶的曝光,就是鲜明的例证。

 

再回过头来看,对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不能仅仅从一个法条出发去解释,而是从立法精神上,对相关法条进行综合理解和阐述,才能真正准确地理解法律对某类行为的约定本意是什么,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对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做出正确的符合本质的判断。

 

就拿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来说,首先为什么在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做出规定?是因为逃逸的结果会恶化交通肇事结果,一是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甚至因为延误救治而死亡;二是导致司法机关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确定肇事责任。因此,肇事者的逃逸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所有纳税人来说,都是在扩大损失。在一个错误上扩大损失,就构成了责任的加重。

 

其次,就逃逸本身来看,有客观上的逃逸,有主观上的逃逸。客观上的主要是根本没有发觉自己已经制造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不是绝对没有,但的确很少;更多的是主管上的逃逸,主观上的逃逸都是积极实施的,即肇事者基于某种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而主动实施的逃逸行为,法律将这种“对自己有利的目的”笼统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这样笼而统之有好处也有弊端,因为逃逸者没有一个人会主动告诉警察:我所以逃逸是因为我要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是找各种借口。譬如:李丰国的辩护者就说在平江地区有殴打肇事司机白打的传统或风气,李丰国就是为了避免自己挨打所有撞死人后,在报警的同时离开了现场;周杰更简单,就说自己撞车后感到不舒服,自己去医院检查了。他们借口的共同特点都是为了利己,而不是在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中或即便责任不清但发生重大伤亡的事故中利他。但无论任何借口,其本质都是逃避责任。

 

第三,逃避什么责任?这个责任应该看成是各个责任,而不能紧紧看做是对交通事故责任方真实情况的隐瞒。在平江和北京的这两起事故,都可以看到肇事者报了警,没有隐瞒自己的身份,即便是周杰没有挂牌照,也在报警的时候把自己车辆的好牌如实地告诉了警方。并且这个报警是在第一时间完成的。但是,他们都离开了现场,并且都是在足够长的时间之后去了警局,而离开的这段时间并没有一个足以证明需要处理一个比本交通事故更重大的问题而迫使自己要离开现场的理由。人们唯一的猜测,只能是逃避酒精检测。因为对于饮酒驾车,通常8-12小时之后是无法检测并推断的。因此,他们离开现场的最大可能,就是等待酒精从体内排出,从而湮灭饮酒驾车的证据。注意:湮灭饮酒驾车的证据,这本身算不算逃避法律责任呢?显然算,因为在交通事故中,饮酒驾车和非饮酒驾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位肇事者逃避的不是全部的法律责任,而是其中可能需要承担的较重的法律责任。警察们由此断定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仅仅看到还可以通过肇事者报真案而知道、找到肇事者,而没有看到本应承担的重责变成了轻责。如果没有离开现场,会发生责任由重到清的转变吗?如果不是为了避重就轻有为何一定要离开现场?

 

第四,饮酒驾车的责任是什么?依据《交通法》规定,在致人重伤以上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上述可见,酒后驾车是构成本事故的肇事者罪与非罪的关键。这也就是平江李丰国离开现场,指派朋友与交警从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的本质所在。也是周杰要从速离开现场,12小时不知去向的核心所在。这不是逃避法律责任,是什么?此外,就车辆的商业保险而言,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而李丰国和周杰通过湮灭饮酒驾车的证据,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当一部分赔偿责任,其性质和骗保有什么两样?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现在警察们都说因为当事人离开现场时间太长而无法提取饮酒的证据,因此不能判定是否酒后驾车;同时,因为当事人及时报警,没有隐瞒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没有隐瞒肇事者身份和肇事车辆,所以不构成逃逸。应该说,这些肇事人是很聪明的,智商不算高,但情商足够高。作为警察,其职业病之一就是看谁都像贼,而这次却断然相信这两位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对此,文学家和思想家说,人生就是一出戏,周杰是戏子,我们,包括死者伤者,还有他们警察,谁又不是戏子呢?只不过我们更像是人生这场戏中的道具,任人糟践和摆布而已。

 

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完全可以认定上述两位“智者”仍然是违法,进而是有罪的。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关于肇事者能否离开现场的明确规定只有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该条款,李丰国、周杰在致人死亡或重伤时,应当有三项义务:一是保护现场,二是救助伤员,三是报警。没有一条是可以离开现场的。而李丰国、周杰自己只做了报警一项。而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一种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无成因争议或财产损失轻微的,才可以在自行处理之后离开现场。显然,李丰国和周杰都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最后,李丰国、周杰离开现场涉嫌毁灭证据,而这种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里去毁灭证据的,唯一的推断就是该证据的存在将证明当事人严重违法或有罪。对这类人,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是无法追究责任的,正如前边讲过的,中国的法律是滞后的而且是千疮百孔的,到目前中国都没有一部统一证据法,而且在有关毁灭证据罪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这类证据及其毁灭方式进行违法或有罪的规定。但是,他们将一生背负着做人不诚实,不敢面对过错的蔑视,他们的丑陋将被世世代代流传下去,累及他们的父母、妻子和世代子孙(如果不断子绝孙的话)。

世界的公正是大公正,所谓大公正就是说可能在一时一地是不公正的,但把时间延长,把空间扩大,人们会发现,占便宜多的人最终是要吃大亏的。因为好占便宜的人,每占一次便宜,就如同吸毒一般,将他向着罪恶的深渊引诱一步,等他发现坠入深渊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每一次因损人、违法而占取的便宜就像慢慢加热的水,而占便宜的人就是那只被缓慢加热的青蛙,其最终的下场,无一例外的都是被煮死,它无法跳出这个宿命的。所以老百姓总说:做坏事的人要遭报应,其道理就在这里。这个世界上,用金钱买不来的是遗忘,而用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拦的是寻死。李丰国用65万元,能买来死者家属对他罪过的遗忘吗?能买来他自己对剥夺他人生命的遗忘吗?周杰这种自作孽的行为,他的爹妈、好友能阻拦吗?呵呵,这就是命!

 

套用诗人的一句话:法律是守法者的墓志铭,违法是违法者的通行证。法律总是给守法者制定的,对小人总是苍白无力的。守法者总是按法律规则出手,小人却从来没有什么规则,所以小人常常能够获得快感。这也就是为什么小时候,孩子们玩“官兵捉贼”的游戏时,喜欢当贼的总比喜欢当官兵的孩子要多很多的原因。所以,因果报应必须放在历史的长河中去看,去等待,这是守法者最后的期望和信念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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