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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商标裁撤申请的猜想

(2009-04-21 09:17:44)
标签:

香烟

警示

中南海

目的

商标法

杂谈

不久前,有专家依据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提出撤销中南海香烟的商标。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中南海”卷烟的商标显然违反了《商标法》。 而且法律赋予了提议人提请裁撤中南海商标使用的权利。

 

对此,有人觉得专家没事找事,持这类观点的人,我相信生活中都是对是否要遵守法律持无所谓的态度。因为中南海的特殊性早在1949年就确定了,那时北京卷烟厂还不知道在哪里呢。商标法是2001年通过的,虽然迟于中南海香烟的诞生与成长,尽管《商标法》有“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限定,但这种有效不是永久有效,而是对违反本法的商标给予了一个适当的延缓期,使得商标使用人有时间进行一个产品标示的有序转换。而卷烟公司的企图是规避法律而企图获得违法商标的永久使用权。目前,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号为1066772”的商标,它的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可见,这件商标的注册是在《商标法》实施之后。先前那个可以“继续有效”的商标,早已因超过十年有效期而失效了。于是,人们由此又发现一个执法的问题,为什么法律条文有明文规定,而执法者可以片面解释而帮助利益者规避法律?

 

一个原本就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还有法不依,这个国家的前途在哪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这个角度讲,超越法律就是放弃了道德的底线,做人做事如果连底线都可以放弃,那就基本上和不要脸是同义词了。

 

http://i3.6.cn/cvbnm/5e/f9/11/4f4a4478ce691d05d1d2fcdd597188b8.jpg

 

厂家的解释是如此一个深入人心的商标,一旦更改,其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因为这个牌子至少已经有20年了,并且在很多电影中都有意无意地展示过,抽中南海的人不是有实权的人,就是有个性的人,至少也是有品位的人。

 

不过,我倒是有另一个猜想,就是这个所谓专家提出的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的申请,表面上看是对严格执法的诉求,但背后恐怕还是保全中南海的名声。因为中国是参加了有关禁烟的国际公约的国家,依照有关国际公约,不仅要在香烟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还规定烟盒表面积的20-50%印有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图片。想想看,当很多令人作呕的图片,声情并茂地与中南海三个字融合在一起的时候,那心痛的就不仅仅是厂家了。

 

http://i3.6.cn/cvbnm/d5/57/72/7c156b4dbac14d5c2ffaff7d8460871b.jpg

 

这大概才是现在提出裁撤“中南海”作为香烟商标的真正目的!

http://image.songtaste.com/images/upload/multipic2/123352200115.jpg

出口的中华香烟已按照国际公约约定印刷了相关的警示图片,国内销售的香烟还没有执行。

http://image.songtaste.com/images/upload/multipic2/12335220019.jpg

国外某品牌香烟的警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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