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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诈骗往往需要媒体的配合

(2008-08-15 14:29:50)
标签:

虚假

广告

媒体

商人

消费者

杂谈

午饭时,在电视中看到这样一条广告,一男两女在为一家名为金粉世家的饰品做广告。产品据说意大利工艺打造的金项链,并且现场剪断看,不仅外边黄灿灿,剪开的断面也是金黄色的。于是,其中一个女的惊呼,哇真的里外都是金哟。在一通的乱吹之后,报出价格是498元,并称市场上每克至少价格250元,而她们推销的金粉世家的这款项链重达20克,也就是说这条项链实际价值5000元。为了促成争相购买的局面,广告采用了两个措施,一是每天仅限100组,享受这个优惠价格;二是抢到优惠价购买该项链的还送一条价值298元银项链,也就是说,不仅用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买一条金项链,还白得一条300元的银项链。相当于1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金粉世家的金项链卖一条就赔4900元,一天100条赔490000元,如果考虑上广告费,就是每天至少赔五十万。

俗话还说:自古买的没有卖的精。也就是说如果卖家卖一条金项链赔4900元,那么买家买一条金项链应该赔得更多才对。

 

显然,这个广告是个虚假广告。黄金即便是市价250元每克,那也是说的是5个9或6个9的纯度,而广告故意不说明确自己的项链产品中黄金纯度和净含量,只是在销售价格上与纯金相比较,利用不同质的两个东西做无意义的比较,用天壤之别的结果差异来哄骗消费者。这种伎俩几乎遍及中国这类产品的电视销售的广告,这类广告统一的播放特点是:

(1)时间绝对不再黄金时段;

(2)主持人非常倾情表演,必要时会有很多现身说法的例子(化妆品、减肥用品等更多见);

(3)销售价格一般是所谓市场价值的30%一下,并免费赠送几乎售价50%的其他产品,本例基本上就算是白给;

(4)没有专门店铺或专柜,只做电视营销;

(5)有产品名称、品牌或货品名称,免费的销售电话,但没有生产厂家的地址、名称和政府办法的相关文件;

(6)没则广告内容呈循环状连续播送2-3遍;

(7)广告词激动人心,富有煽动性,但无一例外都采取偷换概念,或者不同质比较等手法,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错觉;

    ……

 

这种广告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但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各个地方电视台畅行无阻,大播而特播。电视台等媒体部门只做资格手续审查,对内容做禁止性条列审查。即委托方有无合法身份,所播出的广告内容中有没有国家明文禁止的文字或画面,只要没有,置于内容指向的客体真伪与否,不再电视台的审查范围。

 

工商管理部门虽然也监控广告,但大多也只是做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审查,同时监督媒体在代理广告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的规定。

 

这样,虚假广告的查处,只有在出现重大事故、法律诉讼的时候,才会做出有针对性的查处。那么做相反的推论,如果你要犯罪,就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一是一定有冠冕堂皇的身份,以此保证你具备表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二是一定要采取诉讼成本高的领域下手,这样上当受骗的人会知难而退,不会闹上衙门;三是要“薄利多销”,要相信消费者自己会算经济账,得不偿失的索赔通常是不会发生的;四是不要留下可以找上门的地址或住址,工商登记文件,这样可以给媒体一个推卸责任的机会,媒体会因此而配合你的“消失”

 

一场狼狈为奸就这样达成了,一个防患于未然的责任就这样消失了。

 

作为消费者问:虚假广告的预防性审查和杜绝,应当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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