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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不能成为豁免一切的理由!

(2008-05-27 14:00:55)
标签:

汶川

救灾

经济伦理

财经

灾害,可以成为豁免一切的理由吗?

 

    汶川大地震,可能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遭遇到的最为强烈的地震,尽管死亡人数可能不足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一半,其经济损失或许仅仅是相近。

    同为造成损失惨重的大地震,较之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之后最不同的地方就是全国乃至全世界所表达的爱心,截至到5月26日,捐助到帐的善款已达200多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拨款30多亿元,还有各种捐赠物资,渴望收养灾区孤儿的申请者已经排起了长长的队伍……总之,爱心可用汹涌而来加以形容。

 

    我们这个国家是一个奇特的国家,向来不缺乏爱,但有极度匮乏爱。

    平时,我们的爱,大多只是体现在亲人之间,比如父女母子、夫妻恋人之间,很少体现在更广泛的人际关系里,如雇主与员工、员工与客户、路遇的陌生人,等等。因此可以说是爱的匮乏。然而,每每遇到大灾大难时,爱心便异常奔涌。比如三十余年前的唐山地震、十年前的南方水灾、今年年初的南方冻雨和眼前的汶川地震,家家户户,不论年迈年少,不分男女,纷纷伸出援手,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即便是监狱中的罪犯,也不忘奉献一份爱心。面对这样的情景,谁能说中国人缺少爱和爱的表达呢?!

 

    重大事件往往能够改变人的常态行为。因此,重大事件中人所表现出的行为,也很难固化成为常态下的道德意识。这种现实的观察结果,多少有些让人感到悲哀。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真正重要的,却是如何在常态下拥有爱的习惯,而不仅仅是非常态下才会迸发出的激情和冲动。这才是一个民族的优秀之所在。

 

    要实现这一点,构建爱的伦理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忽视爱的伦理,会使爱偏离理性的轨道,而伤害社会生活秩序,使部分被爱者忘却感恩,而部分施爱者留下阴影和顾忌。一些个体对捐助者所捐助钱财没有达到其主观预期,便指责和谩骂,比如张国立等;对一些企业则要挟抵制其产品,比如HP。这些,都是缺乏爱的伦理的表现。假如反问一句:如果某企业伤筋动骨地捐助了,灾后那些指责者是否能承诺做到非该企业产品不买,并且愿意用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去购买?如果不能,那么指责者又凭什么可以指责人家捐少了呢?

 

    又比如,有人指责万科,先是说捐得少;后来又指责万科参加灾区重建有圈地谋利之嫌。现在更有不少仁爱之士,要求银行减免灾区的灾前贷款。似乎这些人真的是充满无限的人文关怀和善良爱心。

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公司是基本的经济单位。而99%的公司,都是股份化的,是若干股东构成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包括银行在内,大多也已经不再是改革前绝对的国有。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征用公司、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财产,也只能以国家的名义征用,并给予必要的补偿。因此,一个社会性的爱,应当以这样的社会经济伦理为基础的。不能将人与人之间一种相互同情、邻里之间相互帮助的爱,泛化到一切社会生活中去,甚至直接取代经济伦理成为社会性的爱。否则,将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社会生活的破坏。

    灾区的确困难,需要人们奉献爱心。社会应当鼓励企业、公司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这种帮助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还不能毁坏经济伦理。首先,我国缺乏对于捐助者减免税收和经营支持的法律,对于捐助者,纳税是其义务,捐助如果也成为义务,其经营收入的大部分全部被拿走,既然如此,何必搞改革,索性回到国家全包的状态,无论哪里出现灾害,国家直接调拨就是了。其次,灾害是局部的,而社会经济是整体的。事关整体的秩序不能因为局部的变故而毁坏,能做的只是在整体秩序框架下的变通,当然,必要时可以通过临时性法律做出调整,而调整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救济,并且是不能对整体秩序的彻底改变。所谓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是股东所有的,如果为了应对重大灾害,要求公司必须出让利益,那么就必须要求所有公司都按照某一个比例出让利益,并且对灾后的经营给予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的原材料供应和运输等,给予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救灾而挪借公司财产。并且这种挪借不计算利息,也不会由国家或灾区财政直接偿还。

    要求银行因为自然灾害减免贷款,实际上是将灾害平摊给全体股东和储户,这样做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的,就是国家面临全面的战争状态,或者这种自然灾害是全国性的,比如由于温室效应,海水上涨,导致整个国家可能会全部淹没。否则,是没有理由要求其他人也去承担灾害损失。那种以爱的名义,减免贷款或要求企业捐助的行为,不是真正的爱,而是在以爱的名义破坏经济伦理,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当然,对于自然灾害,除了遵循经济伦理,还要尊重社会道德。因此,作为企业应当做出自己的努力,尽可能地减轻灾民的负担。所以,银监会明确对灾前借贷不催收、不记入黑名单,对灾区重建贷款不受紧缩政策限制,经过核实甄别,部分贷款可以作为呆账坏账核销,等等,所有这些都已经体现了面对灾害,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样,万科愿意参加灾区重建,保本或微利都是允许的,因为万科不是慈善机构,它不仅要对灾区人民有所贡献,也要对持有其股票的所有股东有所贡献,万科的管理层没有权力自行决定将所有股东的利益无偿地捐赠给灾区,或者在灾区重建过程中对股东的财产不再负有任何增值的义务。

    即便从法律的角度,因灾害的客观存在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除非对方当事人死亡,并且其利益并无第叁人享有时,债权才会因对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灭失。由于对方当事人死亡造成其家庭的困难,应当有死者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从财政救济中予以部分的救济,有关债权人没有义务必须给予救助,在经济伦理和社会道德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则债权人可以说服其被代表人,如股东给予适当的减免。所以,即便是减免也应当是股东自愿做出的决定,而不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下达。而且应当特别警惕,利用重大突发事件,打着爱民爱国的旗帜,以行政代替协商,以权力替代民主,破坏掉用了30年才建立起来的、相当脆弱的经济伦理和法律体系。

 

    如果中国能够在不同领域构建出符合其发展的伦理,并形成一个协调的伦理体系,整个社会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城市化和地域差别等都会形成比较一致的价值判断标准,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就可以实现的,首先的也是必须的是社会生活的和谐。

任何灾害之后的家园重建,靠的是灾区人民自己的付出加倍的艰苦奋斗,而不是别人的奉送和施舍。

所以,灾害不能成为豁免一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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