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今天的《新京报》,有两则新闻很有些对比,尽管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一则是《中央部门468亿问题资金曝光》,其中仅财政部就擅自发放福利4500万元,当然这些福利大概除了少许已经变成大粪排泄了,多数还在被继续享用。
另一则是《车船税上调不需要听证》,文中用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专家的口吻说,车船税由200元调增到480元并不算高。这位专家所谓不算高,给出了如下的理由:
1、200元的税额,是1985年定的,距今已有22年了。因此应当调。
这个理由很成立,毕竟社会发展了,一方面是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了,一方面人民币也贬值了,所以这里外里的,增加税额,似乎所有关注此税的读者、网民,99.99%都不曾认为根本不该调增车船税税额。既然大家不反对,所以这个理由写起来也没什么意思,权当后续文字的铺垫吧。
2、车船税是财产税,是特别针对超出一般收入水平的家庭即小康家庭征收的税种。
这个理由概括起来很是合理,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低的少缴税,没有收入的不缴税。于是税收真真起到调节贫富的作用。但是往深层次看:有两个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概括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1)目前的私家车市场,便宜的3、4万元,贵的几百万乃至千万元,如果真正做个统计,我相信应该是一个负偏态分布,也就是说大多数人所拥有的是经济型或叫紧凑型轿车。而拥有这样轿车的人,事实上很多生活依然相当紧张。比如,只能到五环或更远的地方买便宜点的房子,因此必须购买一个经济型的轿车用做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又比如有些个体商户购买的小面或二手车,用于运输乃至拉黑活;再比如有些人买车时是有工作的,此后可能暂时性地失业了。所有这些人的生存状态恐怕不能像专家所讲的那样都归为超过小康人家吧?
(2)在中国,最不能相信的就是统计数字。首先是小康这个概念,小康的标准也是几年前就定了的,并且最开始是按照人均GDP讲,并非是落进老百姓口袋里可以模得到听得见的现金收入。但是,每年物价在增长,财富分配在日益两极化,就业压力加大到就业工资标准在逐渐降低,所有这些因素并没有纳入小康调整的标准。所以若干年前拟定的小康标准,在今天已经近乎是温饱水平了。而且这里特别要提醒专家注意,一个家庭即便拥有住房了,算资产可能够了小康,但可能的现金收入却仍然是温饱,甚至是贫困。我不否认灰色收入可能使统计值低于实际值,但由中国的现实可以知道,在分配的不公平性加剧的今天,即便是灰色收入,也是按照马太效应分配的,在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下,仅用平均数来反应数据的聚合程度,是非常不合理的。
由此可问,一个买200万元奥迪A8的家庭,和买4万元奥托的人,都按照480元收车船税,是不是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原则?
3、国际上的财产税一般是按照财产的1-5%的比例征收,而480元的车船税还不到10万元的0.5%。
这里专家有点忽悠我们了,哪些国家的私家车要年年按照1-5%征收车船税?不要用这种不经意的方式,将车辆是财产,于是就统一到财产税的概念中去,用个平均的概念得出我们征收标准简直低的让人不好意思似的。这种把戏这些年都被玩滥了。事实上,国人已经被来不来就国际上如何如何的所谓国际惯例给玩死了。在中国,凡提国际惯例的,一定是这个惯例适合商家而坑了顾客;并且,一定是没有从精神上全面地引进,而是被有选择性地割裂地引进了。比如,超额售卖机票的国际惯例,人家后边跟着一套对航空公司的制约责任,而中国引进时就剩下乘客的义务了;现在全欧洲都取消手机漫游费,都单向收费了,但这个惯例绝对不适合中国垄断行业的国情,所以至今没有人引进。因此,大凡说事,我最怕听官方说国际上如何做的,凡此说法,总让我怀疑那是另有所图,早已排布好的陷阱……
4、大排量车在消费环节已经征收较小排量车的消费税,所以在车船税上征重税,是不太公平的。
专家的这个理由,其最根本不成立的地方在于公平点的设立。所谓的公平是指什么?以什么为公平的零点?都参考什么因素?
我以为公平有3个基本前提:
(1)严格统一的分配体系。如果在财富分配体系上已经不公平了,那么任何所谓公平的税收都是加剧不公平,而不是消除不公平。
我早在10年前就谈过一个观点,几乎所有听了我的观念的人都表示赞同,那就是凡是开大排量豪华车的,98%以上的人,如果不是单位即公家配给并承担费用的,就是钱不是靠自己诚实劳动得来的。对于这样一个财富分配体系下的这样一群人,如果480元对他是公平的,那么对于那些勉强维持养车,并切实仅仅将私车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的人,就一定是不公平的。
(2)公平不是空谈原则,而必须有科学的测算依据。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们现在公布的所谓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40元。那么请问这个标准比养一只宠物狗平均月费用又如何,现实中如果真凭此收入水平,在北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制定者有无亲身体验或实地考察过?
(3)公正的社会价值标准下对公民社会贡献水平的统一衡量。
中国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在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否定旧价值观念,建立新的价值观念。但无论怎样变,都应当趋于公正。所谓公正,是以生存与发展机会平等、社会身份地位平等、法律评价及奖惩标准平等、投入产出的经济性平等。在这些方面不能做到绝大部分的平等,还奢谈什么公正?
我相信,一个客观公正的人,一个有良心和道德的人,不会认为对开车劳斯莱司、宾利车去打高尔夫的人征收超过480元的车船税,认为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况且,消费税是消费税,财产税是财产税,两者之间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既然不是同一个类别量,怎么可以用加减做冲抵呢?这样的话也是专家可以讲的吗?!
归纳我的观点:
(1)车船税应当调整增加,但不应当不加任何考量地统一提升到480元的水平,这对于购买使用经济型轿车的人,绝对是增幅过高了;
(2)建议根据排量和价格设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价格不是购车价格,而是以类似车市一般价格划分,比如:按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60万元、60-120万元……等方式,设定系数;然后再对不同排量设定不同系数,通过加权设定不同的税率。20万元以下的负担,我以为在0.25-0.30%为宜,此后再按照0.1个百分点增长。
最后,希望财政部规矩点,别拿着纳税人的钱当自己的福利,你们都这样做,那不是蛀虫,不是监守自盗,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