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男子奸淫多名留守女童为何不判死刑?

(2023-11-10 21:30:43)
标签:

时评

分类: 随心言堂
男子奸淫多名留守女童为何不判死刑?
一个时代,如果与禽兽讲文明,无疑是让人世间多增添几件悲剧,因此文明不能与禽兽讲;在任何一个时代,奸淫掠虐,皆是社会罪恶之源;若一个时代,面对这些罪恶,律法不能起震慑作用,那么它将会危害整个社会!
近日新闻报道:重庆市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发布《重庆政法系统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文,通报了3起重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多名受害者未满14周岁;其中一起被告人李某奸淫农村留守女童多人,性侵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两起情节同样严重,但都没有被判死刑!为此,许多网友不解,为何像这样情节严重的奸淫未成年女童,不被判死刑呢?难道我们的现有的律法对幼女的保护力度不够吗?
在这里,我们看看历朝历代,朝廷对奸淫幼女罪的律法:
“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大清律例》
《大明律·奸非》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奸幼女十二岁下者,虽和同强论。”同样还是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是出于两方自愿,但也依照强奸论处。
可见,历朝历代对于幼女在法律上都是进行保护的,而对于侵害幼女的行为,都是采取极刑。在这里,我认为现代的律法,对于侵犯幼女罪行过于宽松,方才让侵犯幼女的罪犯抱有侥幸的心理犯罪!
一个社会的律法,如果以对待丧失人性之人讲文明,无非是对牛弹琴一样,以文明的律法来约束禽兽的兽性,无非是天方夜谈。因此,我建议,对于侵犯儿童幼女的犯人,可以处以极刑,因为一个连幼女都会侵犯的人,在他的身上还会有人性存在吗?还有什么道理可讲,跟他们谈人道呢?
有人道:“若给予侵犯幼女判死刑,那么有些犯人会破罐子破摔,有可能会让幼女丧失生命。因此,不判死刑,也是给幼女生命的一种保护,但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无非是跟犯人讲文明而已,要知道一个连幼女都性侵的犯人,他内心还会有人性吗?
社会之恶,皆来自人性之恶,性侵幼女早已丧失人性和良知,而只有被处以极刑,方才起震慑作用,让他们在想犯罪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一条走向死亡的不归路,而不似现如今判个有期徒刑,在狱中表现的良好减刑,若干年后出狱,又是一条好汉!因此能及时行乐就及时行乐,这种人性良知的泯灭便会从内心深处萌芽了!
社会对恶人的宽恕,同时也是对善人的一种残忍,如果我们的社会不加大严惩恶人,那么善人不敢为善,也有可能变成恶人,因为犯罪的成本的高低会使人们改变思想!因此,对于侵犯幼女的行为,应该以死刑判处,不能让犯人抱有任何的希望,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幼女健康的成长!
男子奸淫多名留守女童为何不判死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