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的几点质疑!
(2009-05-19 07: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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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巴东县公安局正当防卫水果刀邓玉娇杂谈 |
分类: 随心言堂 |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的几点质疑!
鲁迅先生说过一句话:假如一间铁屋子,是绝无窗户而万难破毁的,里面有许多熟睡的人们,不久都要闷死了,然而是从昏睡入死灭,并不感到就死的悲哀。现在你大嚷起来,惊起了较为清醒的几个人,使这不幸的少数者来受无可挽救的临终的苦楚,你倒以为对得起他们么?而对邓玉娇来说,便是这不幸的少数人,她用修脚刀惊醒了许多沉睡的人们。然而,我们很多人把对腐败官员的痛恨和抗争,都压在了她这样一个弱小女子的身子,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
在人们持续关注邓玉娇案时,5月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
对于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我有几个疑问想问巴东县公安局:一、修脚刀缘何变成水果刀?
相信诸君都知道,之前,看了很多报道,都是说邓玉娇面对三个身体强壮大男人的侮辱,方才拿起修脚刀向强暴她的邓贵大刺去,再刺伤黄德智。这完全是一种正当的自卫行为,而现今巴东县公安局定性为水果刀,可能就将案件倾向于故意杀人的了。到底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让人们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还是在这其中巴东县公安局在玩着某些见不得人的猫腻?
二、邓玉娇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一个杀人犯多年逃离在外,公安局无法抓捕,突然有一天,这名杀人犯良心发现,投案自首;这也是一种自首的行为,公安局可能也会从轻发落;而对邓玉娇案来说,在案发后,并没有逃离,立即投案自首,难道这种行为不够不上自首行为吗?依巴东县公安局看,要怎样才能算得上是自首行为呢?
三、邓玉娇患有抑郁症住精神病院?
在案发后,邓玉娇被警方带走,说她患有抑郁症?当然,对于这个鉴定,有很多人在质疑,而现今她还在精神病院中,虽然官方还没有明确鉴定说邓玉娇是精神病,但从这种种迹象表明,是有这一倾向在里面的。当然,说邓玉娇有抑郁症,住精神病院,主要是精神病人做证是无效的,意思就是让邓玉娇不开口说话罢了。
哪里有压迫,哪里便有反抗。邓玉娇一个弱小女子,在面对三个身强体壮的男人以金钱诱惑,后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威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要求该女服务员再用语言能够得到什么好的结果。反抗是一种必然,该反抗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是适当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法理所称的无过当的正当防卫。而邓玉娇一安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而巴东县公安局将此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意欲何为?
如果巴东县公安局判邓玉娇故意杀人有罪,大可先将中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改去,这样就可以为所欲为,关上门任你们胡来了。
鲁迅先生说过一句话:假如一间铁屋子,是绝无窗户而万难破毁的,里面有许多熟睡的人们,不久都要闷死了,然而是从昏睡入死灭,并不感到就死的悲哀。现在你大嚷起来,惊起了较为清醒的几个人,使这不幸的少数者来受无可挽救的临终的苦楚,你倒以为对得起他们么?而对邓玉娇来说,便是这不幸的少数人,她用修脚刀惊醒了许多沉睡的人们。然而,我们很多人把对腐败官员的痛恨和抗争,都压在了她这样一个弱小女子的身子,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
在人们持续关注邓玉娇案时,5月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
对于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我有几个疑问想问巴东县公安局:一、修脚刀缘何变成水果刀?
相信诸君都知道,之前,看了很多报道,都是说邓玉娇面对三个身体强壮大男人的侮辱,方才拿起修脚刀向强暴她的邓贵大刺去,再刺伤黄德智。这完全是一种正当的自卫行为,而现今巴东县公安局定性为水果刀,可能就将案件倾向于故意杀人的了。到底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让人们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还是在这其中巴东县公安局在玩着某些见不得人的猫腻?
二、邓玉娇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一个杀人犯多年逃离在外,公安局无法抓捕,突然有一天,这名杀人犯良心发现,投案自首;这也是一种自首的行为,公安局可能也会从轻发落;而对邓玉娇案来说,在案发后,并没有逃离,立即投案自首,难道这种行为不够不上自首行为吗?依巴东县公安局看,要怎样才能算得上是自首行为呢?
三、邓玉娇患有抑郁症住精神病院?
在案发后,邓玉娇被警方带走,说她患有抑郁症?当然,对于这个鉴定,有很多人在质疑,而现今她还在精神病院中,虽然官方还没有明确鉴定说邓玉娇是精神病,但从这种种迹象表明,是有这一倾向在里面的。当然,说邓玉娇有抑郁症,住精神病院,主要是精神病人做证是无效的,意思就是让邓玉娇不开口说话罢了。
哪里有压迫,哪里便有反抗。邓玉娇一个弱小女子,在面对三个身强体壮的男人以金钱诱惑,后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威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要求该女服务员再用语言能够得到什么好的结果。反抗是一种必然,该反抗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是适当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法理所称的无过当的正当防卫。而邓玉娇一安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而巴东县公安局将此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意欲何为?
如果巴东县公安局判邓玉娇故意杀人有罪,大可先将中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改去,这样就可以为所欲为,关上门任你们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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