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回避申请
申请人:张显
住址:略
申请人张显认为本案合议庭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特提出如下回避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本案的合议庭人员集体回避
事实与理由
马延命诉申请人张显名誉侵权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定于8月9日开庭。但是,该案件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合议庭应集体回避此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案合议庭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调查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在开庭前,合议庭违反法律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所谓的马延明申请法庭调查的我所在单位在药庆卫名誉权案后对我是否做出过行政处分的证据,该证据的有无与本案无丝毫关系,没有任何关联性,且与药庆卫名誉权案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对如此明显没有关系的证据,合议庭借口马延明申请调查证据,就公然延迟开庭时间(原定开庭时间2013年3月29日早9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来我单位调查该证据的有无,明显看出合议庭偏袒马延明,违法调查,合议庭人员应集体回避此案的审理。
二、合议庭向公安局调查举报人的举报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明显偏袒马延明,应全体回避。
马延明主张我曾经向公安部门举报过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申请合议庭向公安机关调出报案笔录。该案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举报,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目前还在侦查之中,对于举报人的举报,应依法给予保密,不属于合议庭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调查的内容,也根本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况且,举报是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则必须是公开的,那么举报本身就与侵权没有任何关联性,对于如此明显的毫无关联的所谓证据,合议庭居然能够根据马延明的申请就予以准许,并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对于马延明的所谓申请,明知违法却故意予以准许,并做出调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故合议庭应该予以回避。
合议庭对于明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证据本身属于国家保密应予保密的材料去违法调查,并且在法院未安排交换证据前,合议庭将有关材料交给了马延明本人。足以证明了合议庭与马延明之间可能存在着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明显显失公平的偏袒马延明,对其违法调取证据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非法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回避的法定情形,应依法集体回避本案的审理,申请人特提出回避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准许,更换合议庭审判员审理此案,以排除不公正的司法干扰、枉法裁判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申请,望雁塔区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准许。
此 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
年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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