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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与马延明名誉案纠纷判决书(结论)

(2014-01-24 20:39:06)
标签:

杂谈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三日内删除网址为http://www.tudou.com/home/_88074706时长5分48秒的录音。

 二、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址为http://www.tudou.com/home/_88074706的土豆网西安张显的个人主页、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u/1050645044的新浪博客连续十日置顶刊登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向原告马延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延明公证费1000元。 

四、驳回马延明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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