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2010-02-07 17: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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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 肖太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开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现没有“偷税”之税了,用“延期缴纳税款”取代了[1])处理。”
虽然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但是应尽量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核定按照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其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会出现上半年有收入,下半年没有收入只有支出的情况。由于发票已经开出了,确认了收入必须纳税,结果到年终发现了企业多交税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多缴纳的税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税,但退税手续复杂而麻烦,在实践当中顶多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在某种程度上占用了资金的使用价值。因此,可以在有收入的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没有收入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
[案例分析]
1、筹划前纳税分析
该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
2、筹划方案
第一季度给职工多发奖金5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2000元。则该企业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000元。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该企业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000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7000×25%=1750(元)
这比筹划前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750元,将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纳税义务的滞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