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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企业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注册地缴纳

(2010-02-04 15:43:02)
标签: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主管

建筑企业

财经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对国税函〔2010〕39号的解读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2009年12月31日之前,笔者在全国各地的建筑行业财税培训班讲课时,许多学员,如来自深圳、广州、西安、上海、哈尔滨、南京、北京和桂林等地的学员都共同反映了一个问题: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建筑施工地按照一定的综合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当地所在省级地税局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而且各地规定的征收率高低不等。

针对各地对异地施工企业必须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使建筑企业重复纳税,增加税收负担。其实我国税务总局早就有建筑异地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注册地缴纳的政策文件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

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以上文件是1995年颁布的,可是一直没有得到全国各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贯彻执行,更令人难理解的是,有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根本不认建筑施工企业从企业注册地开来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这显然是这些税务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

为解决建筑异地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重复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

1月2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根本上解决了当前建筑异地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地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件“利好消息”。由于该文件是2010年1月26日下发的,对于2009年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在建筑施工地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应有权利要求当地税务主管当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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