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 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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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太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总结如下:
(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营业税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要交产契税、印花税
二、个人受赠不动产在销售环节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要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部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政策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