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案”被告杨佳应当审慎选择辩护律师
(2008-07-09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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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杨佳当场被公安机关制服后,面对警方询问,他首先提出要求安排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上海律师谢有明已经介入侦查阶段为杨家提供法律帮助,谢有明可能是政府司法部门为其指定安排的律师,如果确实是这样,写律师的工作就难免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指导”而偏离辩护律师执业的轨道。
杨佳母亲是下岗工人,父亲因离异多年没有与杨佳共同生活一起,杨佳本人身陷囹圄而失去了自由,对于聘请谁做辩护律师、谁适合做自己的辩护律师在匆忙中已经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杨佳的父母有责任关注杨佳的律师是否能够为自己的儿子提供充分的辩护意见。
实际上,谢有明已经公开表示:“杨佳即使曾被打伤也难逃死刑”,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辩护意见”,这种办案思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一种“忌讳”。谢律师主观上认为杨家必判死刑,既表现了对辩护前景的悲观情绪,也体现了主观认识的认同态度,很不利于从多个角度审视杨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原因。如果谢律师认识上不能调整和改变,不能独立行使辩护律师的权利,就不适合继续担任杨佳的辩护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个规定中不难看出,故意杀人的,不是一律都判处死刑。杨佳之所以恶性杀人,起因在于因涉嫌“偷车”而被警察痛殴,属于“事出有因”。当今刑事侦查和治安执法中,某些警察采取粗暴态度对待执法对象、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是一种经常发生的事情,甚至成了一种恶劣习惯和普遍现象。在杨佳袭警案中,殴打杨佳的警察有过错,不及时妥善回应杨佳民事赔偿的公安机关有过错。鉴于杨家是警察殴打的受害者,对杨家判处死刑是不太合适的。
为了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佳应当审慎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