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强暴男性法律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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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重庆晚报》报道称, 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借着酒劲,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骗小明睡在沙发上,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小明回家后,给家长说“屁股痛”,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次日,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明受轻微伤。张某由此获刑3年。
女性强暴男性法律该如何定罪?
那么,随着医学不断发展,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致幻药物等容易买到。个别女性为了达到某种欲望或控制男性,利用这些药物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女性定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由此可见,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这是因为,把强奸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质上背离了立法宗旨,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
重庆市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当时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强奸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即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那么,妇女“强奸”男子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呢?我国刑法界对此争议颇大。有一部分人主张应把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但大部分人却不同意这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什么样的“胁迫”才能使一个男性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这种“强迫”的程度难以认定;第二,传统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起男性强奸妇女来,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范。但是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强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创伤远远大于对人的身体创伤,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这也正是男大学生被“强奸”后不去报案的原因之一。
时下,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如今爆出的“女性强奸男性”事件,已经成为这一新闻背后更受人关注的话题。日益增多的此类案件表明,随着女性个性的张扬与地位的扶摇直上,“野蛮女友”们一改女性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温柔形象,河东狮吼般冲破了男人的身体防线: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侵犯,但法律给予他们的却是现实的无奈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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