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牌差役:“承包”个公安局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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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近,湖南湘潭多名客运中巴车主投诉称,石潭镇城管队向他们收了多年的“服务费”。石潭镇副镇长曾正芳说,政府采取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组建城管队来收费,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队长由在当地有影响、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每年上交7.3万即可……
对此有网友怒称:如果法律和执法权也能承包,自己愿意倾尽所有承包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价格可以任由“甲方”来开……
●高贵昊
据《京华时报》报道,今年1月,石潭镇政府以该镇城镇建设委员会的名义,与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签订的一份3页纸的《目标责任状》。最后一页,盖有石潭镇政府和石潭镇城建站的公章,并有张议的签名。《目标责任状》规定,石潭镇城区的车辆停靠、环卫有偿服务费,由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征收,但必须按县物价局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2010年内,上交镇城建站经济任务7.3万元。城建监察中队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一切费用,由监察中队自行负责。《目标责任状》还规定:目标责任期内,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必须按期如数完成经济目标任务。否则,将扣除监察中队的工作保证金,并追究责任。
对于“城管队由私人承包”一说,张议称,“这不叫承包,而是签目标责任状”。
笔者还从媒体相关报道中获悉,2005年,湖北襄樊市的黑社会“老大”王家雨就与九集镇城建所签订为期一年的《九集镇三大秩序管理权协议》,并私自到襄樊市雕刻一枚“九集镇城管专用章”,雇请熊飞、朱东锋、许华和城建所4名职工等人协助收取卫生费,开始行使城管执法权力。这样的例子百度一下有不少,比如《街道办事处岂能转租城管执法权》,《桥东城管责令承包公司整改》等等,总之就是将城管执法权承包给黑社会、小镇强人、城管领导的亲戚、物业公司之类的非政府机构或个人。然后让这些编制外的人员去行使城管的执法权。
在1996年,山东泰安市农村就曾初步尝试,退伍军人周广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市下官庄村治安,而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随后,“治安承包”之风陆续蔓延到河南,吉林,内蒙古,浙江,广东等地。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然而,除了城管执法,治安之外,诸如各种行政处罚、税收、审计、交通管理、检疫等领域,类似编制外的“查牌差役”无处不在。
“治安承包”是指将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和一部分管理任务有偿承包给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组织人员(联防员、治安员、协警之类)开展巡防工作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数量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安全管理模式。
这种“查牌差役”无“官身”却做着“官事”。编外人员能出色完成“以暴治刁”的政治任务,无违反纪律之虞,更是借公务之名(查牌),一方面免费吃喝、役使百姓,一方面寻机敲诈勒索百姓,攫取民脂民膏,生财有道。
和查牌差役一样,往往还和城管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之类的保证,动起手来,罚起款来极有底气,甚至能够像石潭镇城管、黑老大王家雨一般,制造一些莫须有的服务管理费用,敛财有道,倘若不服,便强力对待,活脱脱的一个现代版的“查牌差役”。
像石潭镇城管,其罚款权已经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只能由政府部门行使,不能委托;
治安管理承包是国家警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对社会治安的最专门、最直接、最广泛的行政管理, 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所在,同样不能委托。可实际上,无论城管承包还是治安承包,都已经突破行政委托的边界,造成了公权力私人化的恶果。
日前,腾讯网在其官方网站上“新闻立场”栏目版块中作出一个“如果可以,你想不想‘承包’一个公安局”问卷,共有近7万网友参与,截止笔者发稿时,持有“想”的态度网友66346票,持有“不想”的态度网友1051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