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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院没有记载的慈禧宅门封条案

(2009-10-07 1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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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院没有记载的慈禧宅门封条案

    故宫院没有记载的慈禧宅门封条案

 

●高 峰

 

 

【精典提示】——解“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蚌方出曝,而鹬啄其肉,蚌合而其喙。鹬曰:‘今日不雨,明日不雨,即有死蚌。’蚌亦谓鹬曰:‘今日不出,明日不出,即有死鹬。’两者不肯相舍,渔者得而并禽之。”

所以,旧时的商家,偏爱渔翁垂钓而获大鱼的图画,或者悬为店铺的中堂。或者用作门面的饰物,或者模印在商标纸上,概称《渔翁得利》,像是做生意人通用的吉利图案。也有画一小儿怀抱大鱼的,又称为《鱼人得利》。

战国时期,“鹬蚌相争”是战国时谋士苏代游说赵惠王时所讲的一则寓言故事。当时赵国正在攻打燕国,塑袋认为赵国和燕国奋战不休,不过是“鹬蚌相争”而已,必定让秦国得“渔人之利”。

现在用来比喻双方相持不下,结果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得利。在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中,要警惕真正的敌人。

桂祥,何许人也,其乃清朝皇太后慈禧的亲弟弟,据北京市档案馆编制的《北京档案史料》一书记载:承恩公桂祥第一子德恒,字健亭,1934年卒。1945年住炒豆胡同27号,现12号。子德恩贤,1931727日生,1982年卒,葬于太子峪陵园。德恩贤有四女:德欣欣、德温温、德明明、徳迎迎。

至此,北京市东城区炒豆胡同12号院,通过档案馆让我们知道了它的历史,它又是德家四女儿身份的象征。

因为“文革”,从1984年开始,直到1993年,德家用了10年的光景才彻底的收回了祖宅。然而,16年前未成行的一纸协议,把祖宅推上了诉讼路途。德家四女儿与建国兴业公司的产权之争眼下仍在进行,而历经百年沧桑的12号院又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

缘起16年前,一个自称“王昕”的人出现,其称要买12号院,并以约定房价一半的房款78万元从德家四女儿手中换走了房产证,承诺一年内将房产过户。但是,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的王昕一走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因为王昕没再没出现,房产也没有过户。

在四处寻找不到王昕的情况下,2008年,德家四女儿决定收回12号院的祖宅,因为她们相继退休,就想搬在一起住,能够天天在一起。这时,建国兴业公司的人出现了,他们声称房子的产权是他们的。

随即,德家四女儿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数据管理中心查询12号院的产权情况,查询的结果12号院的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德家四女儿。20081215日,德家四女儿在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214日德家四女儿搬进了12号院。

住了10天后,建国兴业公司的人带着警察上门,警察发现建国兴业公司的报案情况不符,于是将德家四女儿及建国兴业公司的人全部清出了12号院,并给12号院12间房贴了封条,大门钥匙交给了交通口司法所保管。

200939日,德家四女儿将建国兴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12号院的归属权,责令建国兴业公司腾房。

庭审中,建国兴业公司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并辩称公司对12号院行使所有权15年之久,德家四女儿明知这一情况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15年来,德家四女儿也未使用过该房屋,也未对房屋进行过任何管理。

同时,建国兴业公司也出示了1994517日由景山学校与建国门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写明景山学校将12号院12间房屋作为“拆迁补偿”置换给建国门街道办事处,并约定“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建国实业公司又出示了由北京市东城万象实业发展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1994年年底建国门街道办事处将12号院房屋提供给该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一直到2000年,后该公司将该房产退还给建国兴业公司。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被告建国实业公司的证据,于2009513日驳回了德家四女儿的诉请。9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德家四女儿心中的疑问仍然没有解开——到底谁动了她们的的房子?!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仅对建国实业公司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但未核实房管部门档案中关于房屋变更登记这一重要问题。同时,对房产证的真实性的调查取证没有依法开庭质证。

同时,一审法院把王晰签署购房协议及所谓的以后多次转手问题作为认定建国实业公司拥有该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之一,是对法律的物权与债权概念的重大混淆。

12号院的产权证是否合法性,是事关12号院的德家四女儿是否是12号院的合法所有人的一份重要证据。所以,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房产证的合法性,成为解决德家四女儿与建国兴业公司的民事纠纷的无法回避的一个环节——行政复议。

出乎意料,行政复议机关以“关于涉案的房屋争议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为由,通知德家四女儿“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笔者看到,所谓的购房者王昕以约定房价一半的房款78万元从德家四女儿手中换走了房产证,承诺一年内将房产过户。一年内房屋没有过户不说,王昕干脆拿着房产证人间蒸发。这本来就说明,王昕没有尽到协议书中的约定义务,违约在先。

据悉,12号院的房产证也没有做任何的交易或者抵押,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向德家四女儿出具了《登报声明通知书》与《协调测绘备案通知书》,并在《北京日报》刊登了原12号院的产权证遗失的声明。也就是说,原来的12号院的房产证自登报日起已经是废纸一张了,失去了法律效益。

那么,同一个12号院12间房屋的产权,在法庭上出现了两个《房屋产权证》,谁真谁假,是房管局的行政不作为,还是法院的行政不作为,笔者不禁想到了“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偶意,那么,这个“利”又在什么驱使下形成了一个假房产证赢得了真房产证的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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