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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排埠镇梅洞村大学生@斌来电话,诉说一件苦恼事。他父亲四十二年前过继给一个村民做养子,而今因为办事情,他父亲需要证明“我爸是我爸”,村长却不给盖章,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排埠镇梅洞村村民曾海,1972年出生,1973年过继给了无子女的古坪村(现合并为梅洞村)村民曾维森作养子,由于当时国家没有收养法,民间收养一般都是家族长辈坐在一起协商,然后形成文契,彼此签字确认,就算收养关系成立。曾维森夫妇先后于2007和2010年去世,曾海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了30多年,对养父母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养父母去世后,曾海披麻戴孝进行了安葬。现在养父母去世多年,曾海因为办一件事需要证明自己与养父母的关系,需要到村上开张证明,村长却不盖章。曾海说:村长要我找当年参加收养协商的人证明,那些人都去世了,我怎么去找死人证明?
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正的通知》(司法通119931125号)规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按事实收养对待。
既然按事实收养对待,当然在法律上就形成了父子关系,就可以享受继承权。村干部不盖章是不对的,是故意设置难题为难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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