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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正在成为焦点
梁发芾
近几天,劳动工资成为舆论焦点。之所以工资问题成为焦点,是因为有些国家垄断的行业的工资收入太高,而竞争性行业的职工处于弱势地位职工工资太低。
前几天有报道说,按照国家标准——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一个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当地平均工作的40%—60%,但是全国各地基本都没有达到这种标准,以我所在的甘肃为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0元左右,就是平均工资的30%左右。如果一个职工每月拿这样的钱,不用说,生存起来会捉襟见肘。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太低,农民工资太低的现实,有关方面也作出了一些表态。5月21日的新华社消息说,建设部长汪光焘在接受《学习时报》的采访时表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他说,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基本社会保障缺乏,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设部部长的说法显然给人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工人的工资能否达到合理的水平,显然,仅仅建设部长说话是不够的。
近一两年,有关中国劳动工人的工资是低了还是高了;如果是低了,是市场竞争形成的,还是弱势劳动者缺少维护自身权益的讨价还价的手段和能力造成的,在中国的官员和学者中形成了长久的争执。官员们为了讨好资本家,竭力认为劳动者工资是市场形成的,政府无能为力,不承认目前的政策(包括极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低工资造成的影响;而信奉极端自由市场理论的学者专家也认为工资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学者和专家互相唱和鼓吹,其结果是中国不少农民工的日劳动工资仅仅够买四碗面条,农民工无所选择,只有用脚投票,走人了事,形成了令人诧异的民工荒。
事实上,中国劳动者工资之低,既有市场劳动者供过于求的影响,也有劳动者没有自己的强大组织出面维护权益的原因。
说到劳动者的强大组织,人们自然会想到工会。在这次人们广泛关注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达标的事件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前日表态,要在3—5年的事件,争取最低工资达标。虽然工会以一种表功的姿态出面说这话,但是,鉴于中国目前劳动者维护权益的现状,总工会的说法,并不让人乐观。在目前,中国的工会以“双维护”,也就是“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利益”为宗旨,一旦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则工会的屁股无一例外地坐到了企业的板凳上,因此,工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能作到何种程度,让人心中没底;自然,工会信奉的所谓“双维护”,在《工会法》中也没有依据,因为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维护职工利益,却没有说还要维护企业利益。
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资方是组织良好的一方,既有经济资源也有政治资源,既可以利用各种资源影响司法,也可以通过组织影响政府政策,而劳动者一方是零散的乌合之众,没有什么资源,又远离政府和政治,因此,劳资冲突中,劳动者必然处于弱势。劳动者如果要与资方打个平手,那只有一条,就是组织起来,形成表达自己利益和意见的组织,与资方进行公平的博弈。这一点,国际工人运动史的实践已经证明过了。中国革命的发端之一,就是组织工会,争取自身的权益。如果没有强大的、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组织,单个的工人要与资本进行较量,要求得公平的薪酬,那无疑与虎谋皮。
工会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斗争的最为重要的武器,就是罢工。无论资方能够调动多大的资源,但是,遇到工会组织发起的大罢工,就没有不进行妥协的。去年美国地铁工人罢工,今年法国工人罢工,其结果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工人如果要使用这种最后的最为激烈的罢工手段,就需要《宪法》明确赋予工人罢工的权利。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目前的软肋:非常遗憾的是,现行《宪法》中,公民权利中没有罢工权这一条。
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公民有言论、通讯、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罢工权仅仅是1982年的事,此后多次修宪,但罢工权至今没有恢复。当时对取消罢工权的解释是: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采“展さ氖侄危と擞牍业睦嬉恢拢展げ环先迦嗣竦睦妫园展ぷ杂傻墓娑ú挥璞A簟
在当时的劳动关系中,因为实行公有制,国家是事实上惟一的雇主,作为国家主人的工人与作为工人雇主的国家,从理论上看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当然,事实上,作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又是国家工厂的雇员的工人,与国家之间并非没有利益的冲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劳资关系已经不是原先那种简单的国家主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劳资关系和利益格局复杂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用当时的理由看待工人的罢工权,则太不与时俱进了。
因为《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所以,不少人,尤其一些政府官员认为,没有《宪法》支持的罢工,是非法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但是事实上,《宪法》虽取消了罢工权,却也并没有禁止罢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工人可能无权要求国家优先保障工人的罢工权利,但是,国家也并不反对和禁止罢工行为。我国《工会法》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这实际上是默认了工人罢工的权利,只是没有明确出现“罢工”字样。
当然,这种遮遮掩掩的规定,并不能真正给工人保护自己权利以有力的支持。如果能够将罢工权设定为一种《宪法》权利
,则这种权利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要求权,劳方如果与资方就某些重大利益比如工资待遇达不成一致,则可以启动罢工程序,这时候,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国家优先保护这种罢工的权利。能如此,则劳动工资问题,则可能会更加接近公平合理的程度。
梁发芾
但是,工人如果要使用这种最后的最为激烈的罢工手段,就需要《宪法》明确赋予工人罢工的权利。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目前的软肋:非常遗憾的是,现行《宪法》中,公民权利中没有罢工权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