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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对我之前在微博上管某人叫混帐律师表示公开道歉(如果对方想要我书面道歉也可,如果需要任何形式的赔偿都可以提出),但是我不会收回我对他们给出的回复的定义,因为这就是一个混帐的回复。它最混帐的地方是把一个侵权案变成了合同纠纷案,把已经终止的合同视为仍然有效的合同,而一切混帐的结论都由此而来。
我向微博上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提出了一个是否题:在著作权人已经因为出版方违约终止了出版合同并且收回了授权的情况下(有合同和律师函发件单为证),出版方已经印刷的图书是否还可以算已授权的正版图书,继续合法销售?
为什么我有此一问,因为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核心:一、对方违约没有支付作者稿费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二、作者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也是事实。而之前律师的回复里却认为,即使合同终止了,对方的图书也是有授权的正版书,这就是我认为最混帐的观点。
为此,我查询过合同法以及相关论文,有一篇关于出版合同的发表于出版科学2002年01期的《图书出版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我希望凡是持有这个被收回授权的图书仍属正版的观念的人好好看看,尤其是知识产权律师们。首先,什么是出版合同里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排他的使用权,在作者授权给一个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时候,其他出版社是无权再印刷和发行该作者的作品的。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了吧?那么假设,一个作者先是把专有出版权给了出版社甲五年,五年到期,又给了出版社乙,那么大家认为,现在是谁有权独家印刷和发行该作者的作品?难道是两家出版社均有权?好,现在再换个假设,作者授权给出版社甲,五年到期,之后出版社没有续约,出版社不能重印该作者的作品,这一点毫无疑问,那么出版社是否还有发行权?答案是,也没有。因为出版权包含了印刷复制权和发行销售权,而作者授权给出版社甲的不是什么单一的印刷权,而是出版权。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授权有期限,并按期限终止的时候,到期的合同就不能再视为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实际上,如果答案是有,那么就意味着,作者的授权不管是五年还是十年,都要等到自己上一批书卖完的一刻,才有资格把专有出版权授权给下一家,这倒是极大化维护了出版社的利益,但是合同授权的期限还有什么意义?
只有一种情况,哪怕过了授权期,图书仍然可以卖,那就是在并非由出版方,而是由一些商家,在版权期内从出版方手里购买了这些书的商家,即使五年到期,他们手里的书如果没有卖完,那么还可以继续卖。但是京东这种商城是这种情况么?他们的书难道是08年09年就购买了并上架的?他们那个时候还没有书城呢!实际上,我这套书在09年我发出律师函并在网上发帖呼吁后,是彻底消失了一段时间的,而从2011年开始,当当图书才又从未来出版社进了一批库存(请注意,当当的负责人说的进货渠道是未来出版社而不是什么书商),而后2012才又出现了京东的这套书上架。
我想,各位有逻辑思维的朋友,你们应该可以看出,这件事如果要上法庭,就只有以下几点需要当庭证明:一、出版方确实违约在先(这一点根据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可以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二、作者确实已经根据对方的违约情况终止了授权(这一点有律师函的发件单作证);三、出版公司和出版社确实在合同终止了的情况下,继续发行了该作品(这一点有广泛的人证)。而在证明此三点之后,侵权事实即可认定。
我对侵权方的要求也极其简单:一、立刻停止所有侵权图书的销售,凡是09年之后在网络书店上架的侵权图书一律下架;二、赔偿自09年之后因为此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注意,不是稿费,我不知道为什么律师都认为我想要的是稿费)和精神损失,并承担因这场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根本没有某些人(我就不用什么形容词了),所说的那么复杂和恐怖。中国有很多事情不是因为没有法治,而恰恰是因为没有人治才搞成现在这么混乱一片(请原谅我又用了近似混帐的形容词)。如果我是一个健康的、能够自己去跑民事法庭的人,其实我连律师都不会找,但是很遗憾,我根本没有自由行动的能力,所以,在找不到法律委托人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此事的情况下,我就只能选择非常手段了。请大家放心,我不会因为此事选择自杀,那也未免太愚蠢了,我要的是解决问题,讨个说法,仅此而已。如果因为我的某些用语导致了一些人的误会,我也在此先做个道歉了。此文为上两篇日志的跟进报道,还请没有看过前面内容的大家看完整个事件再来发表议论,谢谢!
ps来这里骂我是缺心眼和疯狗的朋友,我就不向你索赔了,但是我有权删除你带人身攻击的回复,谢谢。
我向微博上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提出了一个是否题:在著作权人已经因为出版方违约终止了出版合同并且收回了授权的情况下(有合同和律师函发件单为证),出版方已经印刷的图书是否还可以算已授权的正版图书,继续合法销售?
为什么我有此一问,因为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核心:一、对方违约没有支付作者稿费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二、作者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也是事实。而之前律师的回复里却认为,即使合同终止了,对方的图书也是有授权的正版书,这就是我认为最混帐的观点。
为此,我查询过合同法以及相关论文,有一篇关于出版合同的发表于出版科学2002年01期的《图书出版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我希望凡是持有这个被收回授权的图书仍属正版的观念的人好好看看,尤其是知识产权律师们。首先,什么是出版合同里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排他的使用权,在作者授权给一个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时候,其他出版社是无权再印刷和发行该作者的作品的。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了吧?那么假设,一个作者先是把专有出版权给了出版社甲五年,五年到期,又给了出版社乙,那么大家认为,现在是谁有权独家印刷和发行该作者的作品?难道是两家出版社均有权?好,现在再换个假设,作者授权给出版社甲,五年到期,之后出版社没有续约,出版社不能重印该作者的作品,这一点毫无疑问,那么出版社是否还有发行权?答案是,也没有。因为出版权包含了印刷复制权和发行销售权,而作者授权给出版社甲的不是什么单一的印刷权,而是出版权。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授权有期限,并按期限终止的时候,到期的合同就不能再视为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实际上,如果答案是有,那么就意味着,作者的授权不管是五年还是十年,都要等到自己上一批书卖完的一刻,才有资格把专有出版权授权给下一家,这倒是极大化维护了出版社的利益,但是合同授权的期限还有什么意义?
只有一种情况,哪怕过了授权期,图书仍然可以卖,那就是在并非由出版方,而是由一些商家,在版权期内从出版方手里购买了这些书的商家,即使五年到期,他们手里的书如果没有卖完,那么还可以继续卖。但是京东这种商城是这种情况么?他们的书难道是08年09年就购买了并上架的?他们那个时候还没有书城呢!实际上,我这套书在09年我发出律师函并在网上发帖呼吁后,是彻底消失了一段时间的,而从2011年开始,当当图书才又从未来出版社进了一批库存(请注意,当当的负责人说的进货渠道是未来出版社而不是什么书商),而后2012才又出现了京东的这套书上架。
我想,各位有逻辑思维的朋友,你们应该可以看出,这件事如果要上法庭,就只有以下几点需要当庭证明:一、出版方确实违约在先(这一点根据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可以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二、作者确实已经根据对方的违约情况终止了授权(这一点有律师函的发件单作证);三、出版公司和出版社确实在合同终止了的情况下,继续发行了该作品(这一点有广泛的人证)。而在证明此三点之后,侵权事实即可认定。
我对侵权方的要求也极其简单:一、立刻停止所有侵权图书的销售,凡是09年之后在网络书店上架的侵权图书一律下架;二、赔偿自09年之后因为此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注意,不是稿费,我不知道为什么律师都认为我想要的是稿费)和精神损失,并承担因这场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根本没有某些人(我就不用什么形容词了),所说的那么复杂和恐怖。中国有很多事情不是因为没有法治,而恰恰是因为没有人治才搞成现在这么混乱一片(请原谅我又用了近似混帐的形容词)。如果我是一个健康的、能够自己去跑民事法庭的人,其实我连律师都不会找,但是很遗憾,我根本没有自由行动的能力,所以,在找不到法律委托人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此事的情况下,我就只能选择非常手段了。请大家放心,我不会因为此事选择自杀,那也未免太愚蠢了,我要的是解决问题,讨个说法,仅此而已。如果因为我的某些用语导致了一些人的误会,我也在此先做个道歉了。此文为上两篇日志的跟进报道,还请没有看过前面内容的大家看完整个事件再来发表议论,谢谢!
ps来这里骂我是缺心眼和疯狗的朋友,我就不向你索赔了,但是我有权删除你带人身攻击的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