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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近日刊载访谈录《余秋雨:对历史事实我从不谦虚》一文,内容系针对“二余之争”及“忏悔”的话题。余秋雨在文中对读者提出“一个小小的要求”,即“别再担心我历史上有什么严重问题”。但遗憾的是,读毕全文,我的这种担心不仅没有削减,反而愈演愈烈。余秋雨言之凿凿表示“从不谦虚”、拒绝忏悔,然而对于所谓的“历史事实”,他却一概予以规避,表露出一幅不屑于辩白的姿态。尽管言辞一如既往的华美和激昂,但缺乏实证的辩驳纵然加以雕饰,仍不免终究流于苍白枯涩;我们禁不住要请问“西方理性融于血肉”的余秋雨先生,您当然有权力拒不忏悔,但为何要回避历史真实?您俨然以一位法学专家的身份把法律的大道理说得冠冕堂皇,怎么就单单忘记了以“证据”示人,单单在“历史事实”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含糊其辞、期期艾艾?在明显遗漏了“真实”的话语面前,你如何叫我们(你的读者)不担心?
对于任何有文化良知的中国知识分子而言,不管是否曾经亲身经历,“文革”都犹如一场令人惊怖的血色梦魇潜伏在由惨痛回忆堆砌而成的精神领地里。斯时已逝,但那一场“殃及池鱼”的文化浩劫给一个民族留下的痛苦和创伤永远刻骨铭心。“伤痕”与“反思”相伴相随,如果没有20年前对灾难的无情控诉和对历史谬误的反躬自省,无法想像我们的民族还要在黑暗的深渊里挣扎、呻吟多久。套用一句老话,“只有正视历史,才能拥有未来”;一个负重前行的民族如此,每一个留下过“历史污点”而又未泯灭良知的人同样如此。余杰在这种意义上声讨“文革余孽”,呼唤对苦难的记忆和对罪恶的忏悔,在笔者看来至少其初衷是无可厚非的。
被扭曲抑或美化了的“历史”便不能再称其为历史,不管“当事人”是否“谦虚”事实终归仍是事实;事实上并没有人奢望余秋雨先生对“历史事实”表示“谦虚”,何况余秋雨素来极少在公众场合示人以谦虚;更遑论以后还有人胆敢点名要余秋雨先生表示忏悔(这在余先生笔下早已定格为“彼此咬来咬去的社会丑剧”,“本身最需忏悔”)——我们想要行使的,无非就是一点认知历史真实的权力。在《访谈录》中,余秋雨坦露无遗地表明了自己对“文革”同样持有的尖锐批判立场,并将余杰引起轩然大波的文章《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视为“政治诽谤”,以一名彻头彻尾的“受害者”的形象自居。然而在余杰的厉声诘问面前,他又对“石一歌”一类的敏感话题绝口不提,转而倾尽言语之所能对陷他于不义的“当年同事”大肆嘲讽;这个“当年同事”是何许人也我们并不感兴趣,捏造也罢、诬陷也好,他终归还是把问题给踹出来了——“文革”十年,你余秋雨究竟做了些什么?然而大智若愚似余秋雨先生者偏偏不卖所有关注他的读者的帐,始终卖着关子不予以正面回答,只是循循善诱地告诫我们:“别再担心我历史上有什么严重问题,因为这种担心就是上当。”余秋雨先生的好意我们心领了,但既然事实真相无从知晓,我们也只能够甘于被蒙骗“上当”;而对于余先生的自白,对不起,我们也只好单从字面上作这样一种肤浅的理解——“问题还是有的,但并不严重”。
余秋雨散文中的一个重要母题是构建中国知识分子“基于文化良知的健全人格”,“文化良知”、“健全人格”是其文中“出镜率”相当之高的语词,他自己也曾坦言特别关注文化人的人格构建。在《访谈录》中,他将“忏悔意识”定义为“一种澄彻的历史理性,一种勇于承担历史责任的人格自觉”,仍然凸显着“人格”对于文化人而言的重要意义。在“人格”这个概念中,作为社会基本组成元素的个人的道德品质应当是其主要内涵;换言之,强调“人格”在相当程度上便等同于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思想品质。然而让人疑惑不解的是,余秋雨先生在用“人格”的观点为“忏悔意识”下了堪称经典的论断之后,忽然笔锋逆转,声称要“以法律的名义彻底拒绝”“政治历史搜身”,并大张旗鼓谈起“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来。他不仅抱定“绝不向邪恶忏悔”的信念,而且“要现身说法,留下一些为文和做人的起码规矩”,于是疾言遽色地套用了“西方法学界的一个说法”——“尽管你们人数不少,声音很大,我也要向你们喊一声,你们头上还有法律!”事情终于明白了,原来在余先生心目中,法律这时已取代了“人格”(道德)成为了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我所知道的余秋雨先生是一位戏剧史论家、散文家、社交活动家,不知什么时候又变成了一位言必称“法”的法学专家。这种转变确乎耐人寻味。或许他自己也意识到用“健全人格”的说法无法“破译”那一段“含混不明”的历史,于是当即换了一幅面孔拿着“法制”的高帽来恐吓人。值得商榷的地方恰恰就在这里。法律果真凌驾于道德之上吗?法律是否就一定等同于真实抑或真理?
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经典法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曾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了权威的阐释。他认为,“道德与法律只有一种遥远而间接的关系”,“法律旨在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不考虑潜在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则诉助于人们的良知。”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他律的(从外界强加于人),而道德则是自律的(产生于人的内心);前者是保障社会行为规范得以实施的物理性外在强制手段,而后者是源于伦理责任感(a sense of ethical duty)的内在良知。法律所禁止者与道德所耻者是完全不对等的两个概念,“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即使这一行为未越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E·博登海默);就好像对罪恶拒不忏悔是不容于道德,但它却往往可以借肋法律这块“挡箭牌”而逍遥度外。对于“文革”一类早已退出人们视线的远年罪恶,法律早已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构成力量妨碍我们在道德的层面对其进行拷问和斥责。必须申明的是,这绝非意味着对法律的拒斥和漠视,而是基于人们对正义和良知的忠实。
在“历史事实”被“澄彻的历史理性”彻底澄清之前,是否应该忏悔的抉择权力只交付于“当事人”的内心。对于余秋雨这样一位我向来抱有崇敬之情的作家而言,我倒宁愿相信他是一位真正“不愿意为了求得‘谦虚’美名而丢弃事实和尊严”者。然而遗憾的是,余秋雨先生的“自辩”也未免太过牵强。他声明“我在那个以伤害别人为时髦的年代,整整十年没有伤害过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人”这又能代表什么呢?没有直接伤害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或许意味着以更隐密更深刻更持久的方式间接伤害过某一个群体,抑或整个时代(这只是一种假设);“文革”期间和某位伟人似乎也可以大言不惭地讲这句话,不是吗?
我始终对余杰“炮轰”余秋雨的初衷抱以赞许,尽管他声音过大、语调偏高。历史毕竟已经过去,比历史本身更重要的乃是对历史所持有的态度。假如所有的中国人都像余杰所说的那样拒绝苦难、罪恶、责任的记忆,拒绝反思和忏悔,那么中国人的自由和正义也的的确确只会永远存在于“过去”和“未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中国文化人的“忏悔意识”,似乎不应该算是一种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