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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疑难问答

(2009-07-01 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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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之经纬
问: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是否算工伤?

  答:目前,业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例如,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问: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能算工伤吗?

  答: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不得享受从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工伤待遇执行了,合法有效。

  问: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员工有没有责任,只要是下班路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问: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能作工伤认定吗?

  答: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肇事者是否逃逸,也不管事故的责任在哪一方,都应认定为工伤。

  问:雇工、临时工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问:工伤私了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

  问: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答: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问:退休职工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答:退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全国各地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来看,有些地区如北京是将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显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有些地区,如上海则是将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列为工伤受理范围之内。

  问: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不论违章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车间里被同事扎伤算不算工伤?

  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一起工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工作时受到他人暴力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该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问: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受意外枪击致伤,是否算工伤?

  答: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中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枪击而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此有所限制,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保险关系中止;依照当地法律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只有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受意外枪击致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门卫履行职责被打伤算工伤吗?

  答: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所致。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对此发生争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履行职责引起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应该及时为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

  问:职工自杀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

  问: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能算工伤吗?

  答:不是在工作单位发生的所有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以及其他明确规定为工伤的事故。因此不能说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工伤。比如,在工作单位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就不能算作工伤。

  问:保姆在雇主家擦玻璃时摔伤了腰,是否属于工伤?

  答:这要具体分析。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生效)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负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职工上班期间失踪怎么办是否算工伤?

  答:员工上班期间失踪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按工伤来处理,如果不是工作原因,应按照非工伤处理;非上班期间失踪的,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其来单位报到,逾期不到的,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不慎摔倒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而不是机动车事故,则不属于工伤。

  问:因第三人致伤劳动者,劳动者可同时要求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吗?

  答: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该《解释》将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单位也不能因此减轻其工伤保险责任。

  问:企业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问: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不可以。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原国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问:出差被车撞算工伤吗?

  答:出差被车撞算工伤,因为事故是因工作的原因引起的。

  问: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是认定为工伤还是认定为医疗事故?

  答:职工因工负伤,如果职工所在的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治疗等费用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但职工在抢救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什么传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处理,除了工伤医疗费之外的肝炎治疗等费用应按现行疾病医疗保险办法或医疗事故裁决处理。

  问:打架受伤能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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