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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去离婚为何还要拍结婚照?

(2008-01-09 18: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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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空间

离婚

规定

杂谈

分类: 杂谈
    来自重庆时报的消息说,近日,结婚30年的唐强(化名)与妻子张红(化名)来到沙坪坝婚姻登记所离婚,由于两人的结婚证丢了,不得不先补办一份结婚证,再办理离婚证。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对感情已经走上陌路的人为了补办结婚证,在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还不得不去拍摄只有新婚夫妻登记时才需要的结婚照。而那种火红的场景无异于对他们夫妻的莫大讽刺,当唐强与妻子并肩坐在相机前时,两人的脸上是无论如何也无法露出笑意。这种尴尬的感觉本博联想不了,但肯定非普通人所能够承受得了的。

    相关人员在解释这个问题时候,说是他们既丢了结婚证,登记机关也丢了他们的原始材料,故而根据规定必须先结婚然后才能离婚。从这里看来,要想离婚那就只有再履行一次结婚手续才算合法。这样的解释似乎也说不过去。因为作为公民个人固然有保存证件的责任,但是,登记机关的原始档案呢?这是其一。其二,按照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这样匆忙登记结婚,然后就再办理离婚手续(30分钟搞定),这样的变通就合法、合规了吗?这是不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

    要说登记机关不为老百姓着想那是不实事求是的,但问题是,在规则面前如何为老百姓办称心事才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必须执行的,但是,像这样僵化地执行,肯定会伤害老百姓的感情。依博者来看,此事只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写离婚申请书,然后备注明结婚时间、结婚证遗失等情况,再附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效果和当场重新办理结婚证是一样的。何必再在伤口上撒盐呢?!

    这件事虽然是一件孤立的事情,但暴露出行政机关在执行法规、规定上存在着偏差,行政合法性是依法行政的精髓,行政合理性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行政机关在一切行政活动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更要注意运用法律的精髓,多站在行政的相对方的立场,多为老百姓着想,敬畏规则而不唯规则的马首是瞻,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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