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只“管”不“理”是一种公权自利
(2010-05-09 1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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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公权自利服务型社会杂谈 |
昆明最近通过的《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引起极大关注,其新政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若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另有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适用此法。”
制定此法的管理者,对于流动人口有着明显的抵触情绪,首先将流动人口定性为城市异类,继而加以管理限制,使本来在城市里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人口留下来的机会更少。2003年孙志刚案令一部恶法废止,此事件希望能让城市管理者转变治理思路,由打、压、逼、赶转而为服务、疏导,进而提供机会,最后为其安居乐业提供可能。但深圳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铭“不清除无业人员,深圳没有太平”的论调及昆明刚刚通过的《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在治理思路上仍然保有专政时代的元素,而不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该有的姿态。
提倡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管转变由来已久,我国公民社会的启蒙已在路上,公民本位、社会本位逐渐成为国人共识。但由于治理思路的一以贯之,利益格局长期维持,转型也困难重重。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法治文件的人眼中,将脏水泼出去比重重过滤之后二度使用,操作简单而容易有绩效,于是设置藩篱、排斥空间便成了首选。这种法则尤其在当前的领导者思维中大行其道,乱状影响政绩,于是将乱状隔离在狭隘的空间中让其无生存之境,一不影响和谐表象,二不用花太大力气去管理,至于该空间当中会否存在不公平、不民主,概不在关注范围。疏导是放在隔离之后的第二选择,这是明显的公权自利之举。
在一个服务型社会里,公权是怀有谦卑之心的,他们的存在得益于公民的纳税,为公民服务理所当然。流动人口也能创造价值,如果不是为了生计,他们无须在城市里浪荡,他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机会,简单而粗暴的驱赶其实是最低级的治理之道,在这个过程当中会产生多少骇人听闻的治安事故,当政者应心中有数。一个文件的出台,无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需对此配备公共资源为之服务,出发点决定了公共资源的软度和硬度,是公共服务还是专政打击。流动人口如果在当政者的意识当中就已经是异类,我们还能期待一部法规出台善待他们吗?
管理,既要“管”,更要重视“理”。“管”只能让社会按照“法”的规范按部就班,“理”才能为我们的人民创造更多安身立命的机会,为“管”提供社会进步的物质和观念基础。如果公权过于自利,我们就只能看到“管”,而且是容易变异为自大的管,所以才有面对流动人口、面对遭遇了巨大不公的上访者那种截、堵、赶、抓、关等公权乱象。这种公权自利,也让一些当政者充分利用“管”的法则,跟时间赛跑,只要治下无乱,一切强硬的政策均可授意推行,至于长远会出现何种恶果,不在考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