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公司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是正常的,只要不是恶意诈骗,双方都不要着急上火,以免让隔阂和误解越来越大,最终不可收拾。
近日一顾问单位副总持一份购货客户的律师函和公司自拟的回函问计于我,我仔细审阅了律师函,认为购货客户并非完全无理取闹,又看了公司自拟的回函,发觉措辞过于强硬,而且没有对购货客户的关注点给予更多的善意回应,我当时表示这样回复的效果不会太好,虽然我方更占理,但这样强硬或许直接将造成双方对薄公堂,得不偿失,完全没有必要。
我随后重新起草了回函,客户老总问是以公司名义回函还是以律师所名义回函,我答曰:以公司名义。同时告诉了他原因所在:公司回函,语气可委婉,同时显得公司协调解决的诚意,而律师函往往都是在事情接近谈崩的时候或者公司之间无正常沟通渠道的情况下才发出。
顾问单位依计行事,今日因其他法律事务再会该副总,其告知我前面之事经发出回函后,亦收到对方返还的善意回应,已经协调处理完毕。
此事,虽然没有成讼,律师失去了赚取代理费的一次机会。但能让顾问客户免于陷入讼累,助其发展,对律师来说才是长久的双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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