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成都企业主经朋友介绍咨询到本人问:和上海某企业有集成电路板设计合同,对方的章上没有编号,问是否有诈?
我表示章上有没有号码不代表有没有欺诈,关键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何?至少应该在验收前收到大部分设计费,即使收不到尾款,也不至于亏损。他表示这个风险控制了。我又问,知识产权约定为谁所有呢?对方回答约定为上海公司所有。
然后重点来了,我提醒了他应约定管辖,否则为一点尾款可能闹到上海法院不值得。他说是啊,这个也不咋挣钱。我说那你们为什么签呢?他说设计出来后,会交由他的企业生产,已经签订意向性协议,靠这个挣钱呢。
大家看出问题了吗?成都的朋友的合同目的实际上是两个,一是设计电路,一是为上海公司定做电路板,盈利点在后者。但现在的合同只约定了前者,后者是意向性协议。如果上海公司不讲诚信,完全可以支付较低价格取得电路板的设计和专利,然后没有任何代价地撕毁意向性协议,另寻价格更低的制造商。如此一来,成都朋友就算是白忙乎一场了。
我叮嘱了他在签订设计合同之前一定要签订定做电路板的相应合同,或者至少同时签订。并且合同细节要由律师审查。
从这事看出,很多时候法律风险藏的很深,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发现和理解。也凸显企业配备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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