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美院学生会主席猝死,谁应赔偿?
(2011-05-19 15:30:57)
标签:
杂谈 |
分类: 法学研究 |
本律师认为成大难辞其咎。
首先,我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主席,是死在演出的后台。他的死,是为了学校组织的校园活动,他没有拿学校的工资,但是事实上在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最终猝死在岗位上。虽然主席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主席这种不要工资的劳动者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尊敬和法律保护吗?
退一步说,即使无视主席对学校工作的付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大事实上在管理上,教学安排上,存在过错,导致了主席的猝死,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过错主要在于:
对学生干部的工作量未能合理分配,也未对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分配进行指导,以便学生会干部自行合理分配。从公开新闻里的看到,主席不但忙校园歌手大赛,还忙活残联演出,同时作为学生会主席也有大量工作。甚至主席本人也要上台表演,因此之前大量时间用于排练,外加还要抽空做完本人作业,导致过劳猝死。
当然,主席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合理了解。故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成大也至少应对主席的死亡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根据网络消息,目前成大以主席的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而只补偿各种费用一共5万元。这纯属无礼之举,死者去已,不论如何死亡,只要不是自杀,我们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也知道除非自杀,否则这种猝死之下的死因根本不重要,都要按工伤赔偿。在学校活动的后台猝死是铁板一样的事实,这种事实下还要解剖死者,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吗。成大这种藐视生命的行为让人不得不遗憾,成大这种对生命的态度还有资格去培养出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兼备的学生吗?
新闻回放:
张炳强就读于成都大学美术学院动画系,从2009年入学至今曾担任美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社团部部长、学生会文体部干事、班级学习委员等职务。
张炳强同学老家位于山东临沂农村,家境贫寒,父母皆为农民,并无稳定收入来源,家中还有一个六岁的妹妹,为了减少家庭负担,他时常在课外做兼职补贴生活费,他的离去给家庭带去的是灾难性的打击。
2、专业民商经济律师团队常年办理成都及周边各种经济商业诉讼。
3、专业法律顾问团队为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3、川内各地重大民商事、刑事大案要案。
4、提供法律援助性质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电来访。
联系人:蒲浪律师
联系人:蒲浪律师
E-mai l
:435250876@qq.com
通过QQ初步联系后,如有必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当面洽谈。
办公地址:中国
四川刑事律师网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