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蒲浪-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区分时事新闻
(2008-09-24 12: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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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学研究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关于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该法的规定,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碰到记者之间的侵权案件,确定争议文章是否为时事新闻,就至关重要。对于时事新闻,仅有一些署名权等简单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从立法本息出发,由于时事新闻只是用简单、平实、写真、非评论分析的文字和完整的录制手段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所以,基本不需要记录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时事新闻必须具有迅速传递性和扩散性,否则将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所以,如果在文中对各个事实素材的选择如果体现了作者本人观点,或者选却了一个特殊的截面来报道事实。又或者有相关某人的采访报道,在作者提问的时候,也是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这也反映了作者对该新闻事件或者社会实践的一些看法。那么,这些加工过的社会现象,成立文字后,则不属于需要迅速传递及扩散,因为他们已经被作者的视角和文字加工,是作者的综合素质的体现。
近日,本律师接手一起关于新闻侵权的案件,首先据此认定为非时事新闻。此涉案作品被改头换面,以他人名义发表在某报。原作者多次交涉,侵权人均置之不理。今日发出律师函,对其严正声明,如再置若罔闻,将依法采取诉讼手段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