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我代理劳动者一方两个当事人,被告是某知名的民办大学,案情本身没有太多争议焦点,只是对于法律的适用,被告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社保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即使为出庭作证,也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也算旷工。当然,我从法律、劳动合同等方面予以反驳。从法律上讲,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二规定,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做了一个列举式排除,其中涉及社保是指劳动者向社保机构要求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并不是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购买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这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我不如买块豆腐撞死,为我当初选择学这个漏洞百出的法律专业也要一头撞死得了。
关于出庭作证是否算旷工,被告的理由是法庭没有发传票,所以这种作证不是行使公民权利,是为私利作证,这个当然也没法律根据。传票仅仅证明法院通知某人作证,但是否实际作证还是要根据庭审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我举出了法院庭审笔录的复印件,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对方也无法否认其真实性。
题外话,法院基本上就不会给证人发传票,今天开庭我们也申请了证人出庭的,也没有发传票,对方律师明明知道司法现状,提出上面的辩驳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实在没有更多对其有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
本次开庭,需要检讨的地方,是询问证人的时候,语速较快。因为按照老经验,问题不重要,交上去的代理词和书面的证人证言更重要,很多书记员也是按照上面抄写的。没想到这个书记员还挺负责,记录挺细。以后要根据法庭情况调整语言,对于工作很负责的书记员,也要好好配合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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