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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环 风 波

(2008-11-13 22:26:15)
标签:

杂谈

分类: 包罗万象

                                              取 环 风 波

                                                      —医疗纠纷(4

一中年妇女因到更年期,欲行取环治疗,到一家一级医院(简称甲医院)进行B超检查提示节育环尚在。阴差阳错,这位妇女未选择在甲医院妇科取环,而是次日来到一家三级医院(简称乙医院)进行取环。乙医院根据甲医院出示的报告单进行取环手术,遗憾的是,操作了一个多小时也未取出环来。请来有经验的老医生继续操作也无济于事,直到X光透环未发现,将实情告诉了患者,并给以抗感染治疗一周。

患者体内的节育环是没有了,但医疗纠纷由此产生。由于在取环过程中操作时间过长,给患者的子宫内膜造成了损伤,增加了感染机会,不但给患者带来精神痛苦,也增加了经济负担,还带来了腰痛,小腹不适的后遗症。患者向两家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甲医院认为:患者在我院透环提示有环,未在我院处理而自行到其他医院取环,后到我院投诉未取到环,此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有可能透环后环自行脱落,有可能在他院已取出而未察觉等等。乙医院行取环术,按医疗常规应做相应检查,有环才取。乙医院在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取环操作导致的病人损伤与我院无关,故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要赔偿只能找乙医院。

乙医院认为:按照医疗检查结果共享的原则,,为了不增加病人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对甲医院刚进行的透环结果我院给予了承认,并按此报告进行了取环治疗。取环过程中未发现节育环是甲医院检查有误,事情发生的根源在甲医院,因此应由甲医院赔付患者损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两家医院相互推诿,互不认账。只可怜患者车费花了不少,赔了不少时间,人也跑累了,可钱一分也未拿到。无奈中,将甲乙医院均告到当地卫生局,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断。卫生局医政科在调查情况后,作出由乙医院给病人适当补偿的意见。在乙医院补偿后,医疗纠纷得以解决。

 

点评:在本例医疗纠纷中,看似甲乙医院均无过错,但结果却造成病人的损伤,问题出在医疗结果共享上。以往各医院出于利益需要,往往不承认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患者换医院就诊得重新各项检查(含CT、核磁共振等),这是造成老百姓看病费用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对此情况,卫生主管部门下发了检查结果共享的通知,很多医院也逐渐采取了检查结果共享的方式。事物总有两面性,一方面检查结果共享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检查结果共享也加大了医疗风险,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把关,掌握好“度”,对牵涉到病人安危的治疗(如手术),还是慎重适当检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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