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疗权利
—全科医生培训札记(4)
人吃五谷杂粮岂能不生病,但在生病到医院就医时,对自己应该享有得权利,很多病人或家属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导致在自己得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保护。而从事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也不十分清楚病人应享有哪些权利,造成无意侵害病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医患纠纷不断,医患矛盾难于缓解,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倡导“以人为本”,法制建设逐渐完善的今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看病要清清楚楚地看病,就诊要明明白白地就诊,治疗要实实在在地治疗,花钱要规规矩矩地花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患者及家属、医务人员都应知道病人应享有得权利,维护病人的尊严,保护患者和医院的利益。
我国现阶段病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病人享有人格和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2、 病人享有基本的医疗和护理权利;
3、 病人有了解医疗费用、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4、 病人享有自主决定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5、 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
6、 病人享有医疗保密权和隐私权;
7、 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8、 病人对医疗机构造成的影响自身的工作差错、事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 病人享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疾病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因此,病人在取得医疗机构得证明文书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发展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如服兵役、高空作业、上学等社会责任或义务,同时,还有权得到休息和各种福利保障。
只有知道权利,才能保护权利,在法制社会逐渐健全的今天,医方应该切实保护病人的合法权利,患方应充分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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