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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建经适房应禁止商品化

(2009-08-10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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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按今年6月1日北京市政府第10期《政府公报》发布的《关于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通知》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代价是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本质上相当于经适房主事先占用社会资源以很少的成本逐利,然后又同社会资源的供给者——政府,共同分享收益。补交70%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得以回笼资金,用以修建更多的经适房,此种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笔者以为,更好的办法不如是规定新建经适房禁止上市,一律由政府回购。在此之前修建并分配的经适房,可以虑及彼时背景的特殊性,予以适当放宽或者遵照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最终必然导致的局面是,原本的经适房社区内产生越来越多的商品房,经适房和商品房出租鱼龙混杂,从而加大了政府对经适房出租现象制止的难度。
    第二、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向政府补交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看似可以操作,实际上的收益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房主为了少交价款,完全可能将出售价格压低,从而侵占政府应得的合法收益。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售价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但实际操作却具有一定的人为性。
    第三、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等于变相承认现在的商品房建设质量和经适房无异。2007年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经适房价格低,地球人都知道,按此规定,也就明白,恐怕除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外,一般经适房的“质”究竟是怎么回事。可是,在经适房上市补交价差款项时,却将经适房的售价完全等同于周边普通商品房,这就等于变相承认了商品房的“质”其实与经适房并无二致。
    第四、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精神违背。该条规定:“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既然开发环节都不允许,为何到了销售环节就可以呢?二者可否一致呢?
    第五、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相矛盾。该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将经适房出售购买商品房,或者变性回购,实际上相当于“购买其他住房”,按照该规定,原来的经适房应该由政府回购。
    第六、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客观上助长了并不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准富人或者权力阶层的骗购,将“利爪”伸向困难群体,与之“抢房”。尽管需要补交70%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但是毕竟经适房与商品房的价差有逐渐扩大愈演愈烈之势,以远远低于商品房市场投资门槛的成本,获得商品房市场同等价格下30%的收益,也并非不是一件无利可图的事情。
    第七、经适房虽然是有限产权,但是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毕竟有违经适房修建的初衷。如果说早前确实存在经适房与商品房价差小,位置偏远乐购者少,准入门槛并未严格限制等因素,那么,近年来经适房的修建,无论是从相关规定,还是政府的初衷,都是十分明确的。在这种情势下,完全可以采取更加妥当的办法解决经适房的退出问题,而非一味执行先前的政策,经适房可以“裸退”,彻底变性为商品房。
    第八、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大量的经适房“裸退”,政府每年再屁颠儿屁颠儿地去到处找地、找开发商来修建,分配,结果还是不少最终被变卖了。大量的困难家庭还在那里翘首以盼,舆论整日呼吁多盖多建。一边在卖,一边在盖,盖了卖,卖了盖,循环往复,何时是个终结,在我看来,实无必要,实在是个费力不讨好的馊主意,倒不如“新建经适房应一律禁止变性为商品房”一条来得爽快。政府将精力更多地放在购买者身份的认定和筛查和退出上,这样不但有利于行政资源的集约化使用,提高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提高执政水平。
    上述八条允许经适房上市销售的“不是”,如果用耸人听闻的网络语言来概括,无异于“八大罪状”了。温和地说,至少也是个改革不彻底的“馊主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知错,知错不如改错,晚改不如早改。  
    舍此而为,那么,政府回购经适房之后,房子有怎么用呢?可以用作廉租房用来出租,可以用作经适房用以在困难群体内部流转,收入最低的,就租给他;收入稍高,就以经适房的价格和回购政策暂时卖给他,“政府手中有房,不怕百姓骂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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