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越是无权,消费者协会就越是活跃;消费者协会越是无权,消费者就越是活跃……绕口令了吧?不是,这是现实。
今天看到一则报道很有趣:
近日有报道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费者协会的“官员”也站出来,描绘“后悔权”给消费者画的饼有多么圆,多么好吃可口。
我的第一观感是,基本不靠谱。听起来很美,看上去不错,吃起来会嗑牙的。
就拿房屋来说吧。房屋肯定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了,消费者如果被赋予“后悔权”了,质量不合格,可以后悔去;价格买高了,可以后悔去;最近看到一个不错的社区,后悔买了原来的房子,想换房,后悔去;这段时间股市暴涨了,现金不够,干脆也把房子“后悔”了吧……照这种情势,我估摸着,房地产开发这个行当也就该关门大吉了。世界上,最幸福的消费者,也会第一次奇迹般出现在中国这个东方文明古国。亚非拉的那些穷哥们兄弟们,都会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享受充分的“后悔自由”。
我想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来保障消费者“不后悔”,即使施舍个“后悔权”,也只不过是个好看不好吃的花瓶而已。除了给砖家能够创造点科研经费、媒体创造点谈资以及怂恿更多不理性的消费行为外,对消费者难以带来真正实际的好处。相反,还极有可能给某些行业带来灭顶之灾,比如房地产。
假如在房地产买卖中消费者有“后悔权”,那么,房地产市场第一个后果就是,消费者起初根本不会买到房子,因为开发商或者二手房经纪公司会利用这种权利,把房子从左手倒到右手,从右手倒到左手,变相囤积房源,制造恐慌,从而操纵市场,抬高房价,最后让购房者以最高价接盘买单。当你后悔的时候,开发商早就人间蒸发了,你有后悔的权利,但也只能抱着这种权利后悔了。“后悔权”最终只能变成“后挥拳”。
实际上,即使今天购房者没有“后悔权”,一些不法开发商都有利用上述手段的机会,更不要说假如法律给他创造这种机会了。国家如果真用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如何让消费者“不后悔”,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何通过法律来塑造包括消费者一方在内的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这才是根本。如果不从根本和源头上去解决问题,即使给与消费者“后悔权”,也不过是舍本逐末罢了。不但起不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反倒可能伤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权利,消费者宁愿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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