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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命论》连载六十四
第四篇 企业成长论(续九)
我国尚未形成接管风波是有其重要原因的。主要原因:一是股份制尚未成熟,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一旦产生接管,接管前后产权关系难以清晰;二是企业未形成现代公司,不具备现代公司的基本职能,企业实力太差,缺乏收购资金和信用;三是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四是缺乏市场机制;五是接管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尽快形成接管机制,保证资产存量的合理利用,淘汰不景气企业,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明确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确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新型关系,完善市场体系和尽快颁布公司法和有关接管、合并的法律规范。
在合并问题上,不仅牵涉一笔金钱,而且经常引起经济问题,所以反托拉斯的“芝加哥学派”为反托拉斯法的放松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美国,合并前应按有关条例规定,要求合并的企业,如果它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必须申报所有估价超过1500万美元的资产。如发现一个问题有关机构将采取合并强制行动。美《克莱顿条例》第7款规定,如果一个合并“实质上降低了竞争或趋向于产生垄断”,这个合并就被认为是非法的。1982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合并准则》,对以前法案进行了某些修正。《准则》一改以前注重总体行业集中为衡量标准的做法,而注意力集中在合并可能产生或提高的市场控制力上,即把价格制定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为了估价横向合并可能造成的竞争影响,美《横向合并准则》提出了五项草案并加以平衡:确定一个适度市场以估价竞争效果;采用赫芬达尔一赫什曼指数HHI)来计算市场的集中程度;对进入市场的概率进行估计;对能影响成功的串通的概率的其他因素进行估计,这些串通包括制造商的信息交换和订约活动。如,如果一个行业由一个拥有80%的市场份额的厂商和两个各拥有10%的市场份额的厂商组成,它的赫氏指数就等于6600(即(80)z+(10)+(10)。由于一个由N个相等规模的厂商组成的行业,它的赫氏指数=10000÷N。赫氏指数在0至10000之间,比如拥有无数厂商的行业其指数是0,而单个厂商垄断的市场的指数则是10000。对任何效益、主要是成本的节省进行分析。《准则》认为合并后的赫氏指数保持低于1000是为“非集中化”市场所定的界限,所有低于这一指数的合并都允许,而不管进入障碍和其他因素。也就是说,1000的赫指数是一个“安全港”。合并后指数达到1800的市场被定义为是“高度集中化”的市场。超过此点进入市场“不容易”,故司法部一般将企图阻止从此点升高50点的合并,而且一定会阻止升高100点的合并,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所以合并后赫氏指数在1000到1800是“灰区合并”,只有在它再提高100点时才受到明令阻止。在灰区中则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放在首要地位考虑。根据1984年修正的《准则》,只要当事人能用“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合并所产生的大量成本节约和其他效益都是“合理的需要”,包括取得规模经济和直接的技术进步。可能提高价格的合并也是允许的。在限制和允许合并问题上对反垄断市场的定义、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市场集中度、节约成本和规模效益、老练厂商的串通和合谋,政府对合并的五种评估都是合并理论所要回答和解决的。——史蒂文·萨洛普:《合并和反托拉斯讨论会》译自美国《经济展望》杂志,1987年秋季号,《经济学动态》1988年第6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情况和我国的差异。在美国,由于各种条件业已成熟,合并机制已完善,民间对合并有极大的热情,千万百计通过合并,来减少企业数目,使一些企业死亡,而增加自己企业的市场份额。政府则力图阻止市场集中化,防止垄断产生,促进竞争,所以合并有许多附加条件才得以批准。在我国,由于合并机制尚不成熟,由政府和经济界刮起的“兼并热”,成效甚微,问题却很多。民间热情不足,政府和理论界却紧锣密鼓,以至于前段出现拉郎配。看来健全合并机制,完善合并法规,形成合并环境和气候才是上策,不能操之过急。同时对已合并的企业应加以引导,产生负效应的应予以限期改正或解散。合并是一件好事,它可以促使一批企业死亡,促进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形成企业集中化和分散化。
三、因其他原因而死亡的企业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9条规定,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这使我们看到企业死亡除破产死亡外,还有三种原因。一是因撤销而死亡。这主要是因为企业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因解散而消亡,这是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而做出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而消亡。如独资企业中经营者的自然死亡,而无后继者。企业的自然解体。企业经济使命的终结,如某一矿藏已开采完毕,企业使命已经终结。传统产业已被新兴产业完全代替等原因引起的企业死亡。还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社会制度的重大变化等企业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出现,也会造成企业的死亡。
注释:
神保一郎:《企业的破产》,《经济讨论》杂志(日本)1986年第8期。
见《经济学译丛》1987年第12期。
末松玄六:《中小企业经营战略》,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
第26—43页。
史蒂文·萨洛普:《合并和反托拉斯讨论会》译自美国《经济展望》
杂志,1987年秋季号,《经济学动态》1988年第6期。










